「乾脆拿良民證才能選!」黃揚明談選罷法恐「修心酸的」:治標不治本

2022-12-06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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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團5日召開記者會,宣布將研擬提出《選罷法》第26條修正草案。示意圖。(資料照,陳品佑攝)

民進黨團5日召開記者會,宣布將研擬提出《選罷法》第26條修正草案。示意圖。(資料照,陳品佑攝)

九合一大選後,「黑道治國」成為政壇攻防焦點,民進黨5日宣布推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增列「排黑條款」,並要求政府進行全國大掃黑。對此,媒體人黃揚明以《詐欺罪》為例直呼,最好規範有良民證才能參選好了;他也質疑,早已國會過半的民進黨,怎會如今才想到要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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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前警界高官和幫派人士出入豪宅招待所爭議未歇,選後,民進黨團召開記者會宣布,將研擬提出《選罷法》第26條修正草案,規範未來涉及「黑、金、槍、毒」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同時要求政府必須進行全國大掃黑、全面肅槍及緝毒,以回應民意和民怨。

對此,黃揚明6日在臉書指出,民進黨要讓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這5項前科者不得參選公職,他舉雙手贊成。然而現行《選罷法》的特定罪刑,再加上民進黨增列的5條法令,恐怕還是不夠。

黃揚明舉例,此次曾涉及職棒假球案、高票當選嘉義縣議員的「雨刷」蔡政宜,當初被判的是《詐欺罪》,即使按照民進黨團版本修法通過,仍可以繼續參選。因此,他認為應該要加入殺人放火、擄人勒贖、恐嚇、重傷害、酒駕、詐欺等各類罪刑,「最好,讓公職人員選舉變成只有持有良民證的民眾才可以參選好了。」

黃揚明進一步說,事實上,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當這些有前科的公職人員因修法而無法參選,難道不會推派妻子、兒女等代理人嗎?這種修法,其實還是治標不治本,但他還是樂意看到朝野立委為了這個法案競相加碼。

文中,黃揚明也提出質疑,指既然民進黨黨內規章已有相關規範,為什麼民進黨2016年2月起就在國會過半,直到現在才想到要修法呢?「難道在這次選舉之前,公職排黑都不重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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