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收兌處管理辦法》修法更嚴 銀樓、百貨公司等負責人須有良民證

2018-06-28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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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規定銀樓、百貨公司、便利商店等機構,申請外幣收兌業務,應檢附負責人在台灣地區查無犯罪紀錄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資料照,取自pixabay)

新法規定銀樓、百貨公司、便利商店等機構,申請外幣收兌業務,應檢附負責人在台灣地區查無犯罪紀錄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資料照,取自pixabay)

中央銀行今(28)日正式公告《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案,為配合政府擺脫台灣在全球洗錢防治機構的觀察名單,新法規定銀樓、百貨公司、便利商店等機構,申請外幣收兌業務,應檢附負責人在台灣地區查無犯罪紀錄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並且依台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作業流程,辦理洗錢防制,兌換外幣以前,須確認客戶身分應詳驗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正本,從業人員必須參與洗錢防制課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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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央行統計,台灣去年共有437家外幣收兌處,總計換匯金額5,600萬美元,占總體換匯交易的0.66%,其中逾8成為百貨公司及觀光飯店,金額雖然相對較小,但包括銀樓在內,在檢調單位調查陸生周旭泓共諜案過程,曾發現相關金流曾經透過曾經營銀樓的北市衡陽路同泰精品公司,進行地下匯兌。

台灣洗錢防制不佳 配套修法

由於台灣過去在亞洲洗錢防制機構近年評鑑,落入觀察名單,為因應今年底評鑑,相關單位都在《洗錢防制法》修法後,進行配套修法。

根據央行申設外幣收兌處規定,包括旅館及旅遊業、百貨公司、手工藝品業、銀樓業、便利商店或藥妝店、車站、寺廟、宗教或慈善團體、博物館、遊樂園或藝文中心、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遊客中心等,均可申設收兌處。央行表示,《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係58年1月1日頒布實施,本次修法目的係為進一步完善有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規範之執行,該管理辦法今日公告後,為利相關單位執行客戶姓名檢核作業之準備,自107年8月1日起施行。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本次共修正7條,主要針對收兌處申設及變更負責人時,應檢附負責人在台灣地區查無犯罪紀錄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明定應依台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作業流程辦理;確認客戶身分應詳驗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正本;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洗錢及資恐的方式及程序;列舉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相關規定納入教育訓練。

外幣結售 最高金額上限等值1萬美元

央行表示,開放外幣收兌處設置,主要因應來台觀光客的換匯需求,提供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營業時間之外的換匯補強服務,但僅限於外幣結售,每筆最高金額上限為等值1萬美元;收兌處收到的外幣,只能至銀行等金融機構換新台幣,其中人民幣只能至台灣銀行兌換。

新法規定,銀樓等外幣收兌處申設及變更負責人時,應檢附其負責人在臺灣地區查無犯罪紀錄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未符合申設條件及證明文件者,央行或臺灣銀行得駁回其申請。外幣收兌處確認客戶身分時應詳驗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正本,並列舉應予婉拒交易之各種情況;因辦理外幣收兌業務,知悉客戶為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公告制裁之個人,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之方式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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