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噴精公然侮辱案及檢署科學辦案?

2022-07-1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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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後在任何人來人往之捷運站、火車站等候車處所等公共場所,只要用衣物或包包遮蔽下體偷偷撫摸(乃至男子撫摸陰莖至射精),只要辯稱「不欲他人知悉而無供人觀覽」,那可引用此判決「依法判無罪?」(資料照,顏麟宇攝)

往後在任何人來人往之捷運站、火車站等候車處所等公共場所,只要用衣物或包包遮蔽下體偷偷撫摸(乃至男子撫摸陰莖至射精),只要辯稱「不欲他人知悉而無供人觀覽」,那可引用此判決「依法判無罪?」(資料照,顏麟宇攝)

「被告在大賣場,公然拉開拉鍊掏出性器官進行手淫,待女性顧客走過時,從背後射精在婦女身上。」請問讀者們認為構成什麼罪?雄檢認為是《公然侮辱罪》。問題是檢方又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也就是常態院方審理不經言詞辯論的模式。

2022/7/12夜間,筆者看完報導愣了一下。「噴精」這種侮辱手段真是匪夷所思,還是實情是滿足被告之色慾呢?檢察官是不食人間煙火或用心良苦,若法制上確實出了問題,那是修法之問題。在賣場「公然打手槍、噴精在婦女背後衣物」,為什麼起訴《公然侮辱》?請被害人記得加告《毀損罪》(拙文:捷運公然猥褻無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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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後噴精」=「公然侮辱?」

請觀察雄院111年度簡字第855號下簡稱該案)。雄檢起訴該案被告《公然侮辱罪?》,為求詳實,筆者整理如下:

1.事實整理:

(1)被告在OO百貨(不特定多數人於《營業時間》得自由進出的場所),於營業時段在賣場角落,拉開長褲拉鍊掏出性器官進行手淫。(2)被告先在賣場角落手淫再走近從背後「射精」在顧客A女、B女身上共2次,嗣經警方「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獲。

2.檢察官詢問:某檢問:「你在被害人背後自慰?自慰後射精到被害人身上?」

被告答:「是,可能有射到身上。」(後略)

3.經警方將A、B當時所穿上衣(背部)採集可疑斑跡送驗結果:酸性磷酸酵素法」、「前列腺抗原P30免疫層析法」均與被告DNA-STR型別相符。

從以上供述及證據,請問讀者們認為構成《刑法》什麼罪?

法律上之論證就略過不談。「男性手淫至噴精」是一個生理過程,更屬「心理之亢奮」狀態,豈是「(一般)公然侮辱?」若說與「公然猥褻」犯罪競合還有點道理,換句話說,雄檢將「被告男子射精當成吐痰?」突然恍然大悟!莊榮松前檢長真是領導有方,思惟模式曠古鑠今,難怪莊榮松短短不到4年內連換四單位(2018年7月起澎檢、橋檢、雄檢檢察長),現在貴為廉政署長。

請問檢察官蔡清祥、該案「該當」何罪?

該案經7/12媒體報導,雄檢書類(雄檢110年度偵字第24276號)「火速下線且已無法連結查閱」,真是可惜。或許法務部及雄檢認為「該起訴書(公然侮辱)」不宜公開書面及其理由,以免奇文共欣賞?檢方敢起訴卻不敢公開,蔡上官您自己調閱書面「看看理由」像話嗎?

先前《內政部函送陳家欽案、北檢簽結》,蔡清祥在立法院講:「這是用我的專業,我過去擔任檢察官、檢察長時...。」立委諸公請直接詢問:「蔡部長您當過檢察官,請問被告嫌疑人在百貨賣場,拉下拉鍊手淫,射精噴精到被害人背後衣物等斑痕累累,請問是公然侮辱?請問衣物沾滿斑痕,反正表面又看不出來,是否構成《毀損罪》,還是被害人回家洗一洗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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