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假訊息!NCC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是否納管PTT仍待討論

2022-06-29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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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29日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資料照,柯承惠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29日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資料照,柯承惠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29)日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該法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針對社群網站透過演算法助長極端言論,間接獲取利益行為進行規管,但該法研擬過程,一度傳出政府有意規管PTT網軍帶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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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副主委翁柏宗對此表示,「網路有害內容,不一定違法,依據《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違法內容未來將回到各部會作用法逕行認定,沒有極端或不極端的問題。」至於PTT未來是否同臉書一樣,被定義為「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翁柏宗則說,關於個別業者是否納入規管,《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將授權NCC就網路平台之「有效使用者」之定義及其數量之計算標準,訂定相關子法,再由NCC委員會討論PTT是否為「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

《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改名為《數位中介服務法》

臉書、推特等跨國社群網站,在英國脫歐、美國總統大選等重大事件中,利用其網路平台的演算法技術,間接助長極端言論散布,讓各國對於網路業者的言論影響力戒慎恐懼,為遏止這樣的趨勢,歐盟訂定《數位服務法》;台灣方面也參考歐盟作法,將研擬中的《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改名為《數位中介服務法》,希望建立網路平台的問責機制,引入多方利害關係人共同規管,維護網路環境溝通平台。

為避免外界「箝制言論」的疑慮,翁柏宗特別強調,NCC並沒有在這次修法增加違法內容的定義,也不會賦予NCC命令業者下架不當言論之權限。NCC匯流政策科科長劉佳琪則說,網路中介平台具有網路言論守門人特性,考量網路是實體世界延伸,網路中介平台服務涉及到人權、言論自由、與商品服務跨境流通等多重議題,為強化平台業者問責機制,NCC創設平台問責機制,希望引進多方利害關係人共同參與治理,以「業者自律先行」的精神,網路違法內容之移除,基於言論自由之保障,必須透過法院緊急裁判方式進行。

20201125-NCC副主委翁柏宗25日主持例行記者會。(盧逸峰攝)
NCC副主委翁柏宗強調,修法中未賦予NCC命令業者下架不當言論之權限。(資料照,盧逸峰攝)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係以「抓大放小」精神,對於網路平台業者進行差異化管理,受規管對象包括: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以及「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

「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門檻為用戶數達230萬

其中,「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係指在台用戶數達230萬以上(即台灣人口數10分之1)為認定門檻,認為其規模可能對社會產生「系統性風險」。為強化網路社群平台之風險管理,NCC將要求臉書等業者,必須針對其演算法等營運模式,進行風險管理,並且每年針對重大系統性風險(例如違法內容散布)進行分析評估,提供年度風險評估報告;並且依照主管機關要求,定期提供第三方稽核報告,對於其服務使用條款記載推薦系統所採取之主要參數,必需提供使用者「主要參數」之選項。例如,臉書針對其推介之內容,必須揭露其是否為廣告贊助等資訊。

至於外界最為關切的PTT與Dcard等網路平台,是否將被視為「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翁柏宗表示,PTT是非營利組織,對於網路平台是否符合指定業者,個案部分要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除了平台業者之使用人數,必須達到230萬門檻之外,該平台必須有透過網路廣告盈利之事實,「PTT主管機關是教育部,NCC委員會還沒有認定。」

依據《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第32條規定,網路平台之有效使用者之定義及其數量之計算標準、考量因素及前項檢視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舉報假訊息須取得法院「資訊限制令」才能要求業者下架

劉佳琪表示,針對網路平台違法內容之處理機制,《數位中介法》有分成個人模式與政府模式,個人模式部分,泛指一般網路使用者,只要使用者認為網路言論涉及違法,均可向網路平台業者進行舉報;除此之外,民眾也可以請iWin等「認證舉報者」,協助處理網路假訊息。

至於政府模式方面,則是由政府單位舉報網路假訊息,分為一般程序與緊急程序,二者都必須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才能要求業者將網路訊息下架。緊急程序部分,係指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之情況,法院接受聲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裁決。

翁柏宗表示,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如果利用不當之演算法營運模式,助長網路假訊息之散布,相關假訊息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平台業者修改其演算法,降低網路假訊息之影響,平台業者必須就「重大系統性風險」,提供相關機關「風險評估報告」;如果平台業者沒有採取合理、符合比例原則之管理措施,政府相關單位得依據本法,處以100萬到1000萬元之罰鍰。

翁柏宗表示,網路社交平台是準公共空間,假使上面涉及散布非法內容,或是影響他人基本權利,甚至透過服務平台操縱輿論帶風向,政府機關得要求業者限期改正,除了處以罰鍰之外,最嚴重者可以限制其通訊傳遞。對於業者呈報之重大事件「風險評估報告」,相關單位得要求業者,出具第三方稽核報告,確認平台業者在演算法更動前,與更動後之系統風險,是否有所降低。

至於中國大陸的網路平台業者,包括微博、抖音、小紅書等,是否符合「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之標準,其推播之言論是否有助長極端言論之問題,翁柏宗表示,上述平台之規管,牽涉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陸委會如果認爲這種服務要採取處置,NCC會全力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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