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孟皇專文:不該頒發獎章給洪光燦法官─台灣司法的轉型正義功課

2015-03-1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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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過往臺灣社會威權體制殘害人權的事蹟有所認識的人,在剛過完228和平紀念日後,心中總會有著一些的感傷,也會瀰漫檢討、反省,甚至是高喊「轉型正義」的呼聲。孰料,剛過完104年2月28日後的第一週,即在3月5日司法院人事處提出的「104年第2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提案簡表」(作為3月10日司法院人審會討論之用)裡,看到其中的「請頒司法獎章案」中,赫然出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洪光燦」的姓名,引起許多法官同仁在《法官論壇》的非議。「請頒司法獎章案」值得慎重看待?這不過是公務機關對於一位退休公務人員送暖、感謝他貢獻公務部門的人情之舉,值得非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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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的所在,在於法官職務的特殊性,以及洪法官的特殊事蹟。眾所周知,司法權強調「審判獨立」,而法官對於公共事務享有非常大的決斷權限(包括決定總統誰屬、前總統有無涉及貪瀆罪嫌……等等),如果法官不正直、趨炎附勢,曲解法律迎合主權者、多數意見或輿論審判,人民的權益將無法獲得保障,社會正義也無從實現。而頒給司法獎章,雖然比較像是虛榮,但也要慎重其事,不僅不能玷污這頭銜的尊榮,並要能發揮鼓舞法官們依照良心與法律確信從事審判工作的作用。尤其臺灣歷經威權體制的歷史,過往許多執法人員曾經充當威權時代的劊子手,不分是非頒發司法獎章,豈符合轉型正義的理念。

其實,相較於已在101年12月26日宣布廢止的《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規定:以法官職位高低(區分為三級,即院長、庭長、法官各得請領不同等級的獎章)、服務年資多少一律給獎的作法(年資夠一律給獎無法彰顯個別法官的貢獻,據說前司法院院長翁岳生因此採取下列作法:真正值得獎勵的,由司法院院長親自頒發;表現不佳、平庸或沒有貢獻的,則由行政人員轉發,或請當事人自己來請領),101年、103年分別頒布的《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作業辦法》,已不分法官職位性質,一律可以給予最高等級的獎章(彰顯「法官無大小」理念)。但也不是服務年資夠一律給獎,而必須提出有參與審判、撰寫判決或改善司法行政效能的具體貢獻的事蹟,才可以給獎。即便符合給獎的積極要件,如果該當「有違法、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或造成社會觀感不佳之行為,足認不宜頒給本獎章」的消極要件時,也不宜給獎。

洪法官有何具體貢獻的事蹟而值得給獎,從司法院的提案中看不出來,倒是他在戒嚴時期曾經承審過「蓬萊島事件」,也就是《新馬克斯主義批判》一書作者馮滬祥於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控告陳水扁(時任臺北市議員及蓬萊島雜誌社社長)、黃天福(時任蓬萊島雜誌社發行人)、李逸洋(時任蓬萊島雜誌社總編輯)等三人共同連續誹謗,以該雜誌社於73年間多期出版的週刊及叢刊上,刊登指摘馮的前述著作是「以翻譯代替著作」,以及「馮滬祥出名打手」、「善變善騙善辯、前恭後倨殘忍狠毒」的文稿,足以毀損馮的名譽。而馮滬祥何許人也?按照維基百科的記載,他在「台大哲學系事件」中,被陳鼓應副教授指為職業學生,是當時中華民國政府執行重整思想秩序的人物之一,後來也擔任了蔣經國總統的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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