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運璿觀點:走錯方向的傳銷修法

2022-04-24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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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直銷所行銷的多為日用品類小額收益的商品,無須用到過於嚴苛的法令來管制。示意圖。(資料照,翻攝自Costco好市多 商品經驗老實說)

筆者認為,直銷所行銷的多為日用品類小額收益的商品,無須用到過於嚴苛的法令來管制。示意圖。(資料照,翻攝自Costco好市多 商品經驗老實說)

4月8日在公平會舉辦了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修法公聽會,主要針對是否廢棄現有的報備制管理模式,轉而成為事事皆須由主管機關核可的許可制。詳言之,在目前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中所審閱討論的各項法案中,立委林岱樺、陳亭妃與蘇治芬版本最大的特點,乃是將現行法第六、七條中業者必須送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備查的事項,全數轉為必須得到主管機關許可後才能實施。尤有甚者,新增條款甚至要求所有許可的方式和格式,悉由主管機關定之(草案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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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修法方向,毋寧是將整個產業關入牢籠,且由主管機關掌生殺大權自行制定所有許可項目的施行,如此立法不但可能影響傳銷商獎金和經營權利、並將降低傳銷業者經營效率。以下重點說明:

一、損害傳銷商的權利

依據公平會在公聽會前所發之資料,若參考國外許可制立法,直接影響傳銷商權益的,至少就有設定獎金發放上限(依據大陸、越南或以條件限制傳銷的韓國而言,均不超過40%)和限制擔任傳銷商之資格(例如取得一定證照才可擔任傳銷商),而間接可能損及傳銷商權利的,則有促銷活動之管理,和商品或服務種類之限制。

對於大多數商品均屬於美容保養品或保健食品之傳銷業來說,傳銷就是個透過產品分享的面對面銷售通路,若並無其他被證明需要迫切保護的社會利益,是否需要在規則上設定如此苛刻標準來嚴加看管,還是透過市場機制和業界彼此的競爭來取得客戶與各自的市場定位較為妥適? 做為亞洲民主自由櫥窗的台灣,相信應做出哪種價值判斷是很明顯的。相反地,若政府採取國外許可制的強力管制方式,恐將使高階直銷商獎金大幅下降,進而打擊各傳銷商體系原本可透過教育培訓來吸引產業新血加入的動機和意願,更難以使直銷商願意以此產業做為安身立命之所在,這實在值得產業有識之士深切關注!

二、降低業者經營效率

    同前所述,傳銷本質上就是另一個零售通路,販售之商品均以日常消耗品為主才能使消費者願意持續購買並產生長期業績。這樣以民生消費為主的產業本質,竟要用這麼嚴格的規制手段,使業者必須疲於奔命去處理相對應的行政管制監督? 這不但有違法律的比例原則,也是行政資源的錯誤配置和浪費。也無形中使業者原本可以回饋給傳銷商或消費者的剩餘利潤,徒然耗費在行政監督程序之上。

傳銷產業在台已歷經近40年的發展,年業績已達新台幣980億元,人民參加率甚至是全球前十大傳銷市場,也是亞洲地區發展之楷模。今天在部分立法委員並無法提出實際重大社會案例或任何傳銷產業傷害社會之數據的情況下,甚至在並未取得產業共識或社會支持下,就要求將目前原本依循經濟自由原則與法治管理的傳銷業,改採為如同越南、中國大陸等實施高壓產業管制地區的許可制模式,難道真的是台灣產業和社會之福嗎?更何況,以目前躺在經濟委員會的草案來看,可能創造出比現今世界上任何許可制國家都還要嚴苛的法律制度,做為產業的一員,我們同感憂慮。

*作者為中華民國直銷協會秘書長、中華民國直銷法律學會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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