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違法違憲的台灣離岸風電發展法制規劃

2018-03-05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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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規定,哪裡嚴重?您可以想像,我一個開發商,投注了幾千萬,幾億,才通過了環評;接著千辛萬苦地,配合政府的作文比賽,提出了競標遴選的申請,並順利得標(假設得標量是800MW);我也順利地,與大家(特別是處理與漁民、地方政府)打好關係,順利取得開發與經營離岸風電所需之各種許可;幾年之後,當我定好風機,準備施工、已經蓋好或快要完工時,輸配電業突然跑出來跟我雙手一攤說:「對不起,我已經盡力開發我的電網了,但地方民眾,就是一再抗爭,我沒有辦法完成併網(就是這一點所說的「電纜鋪設」)」;又或者,輸配電業主張這些電若全部上陸,會影響我的「併網穩定性」。於是,我輸配電業,一個照道理應該跟開發商居於私人地位的業者,卻取得了公權力的「尚方寶劍」,可以介入調整經濟部已經敲定的分配結果。而這些介入權的賦予,竟然是建立在一整個無效且未經充分溝通討論的「一公布即生效」的法制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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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可怕的魔鬼細節,便是藏在台電公司於2017年12月所頒佈的「風力發電離岸系統電能購售契約範本」當中。此種購售電契約(PPA),向來為開發商可能順利從銀行取得融資,或獲得相關投資之關鍵,如過去民營電廠(IPP)或太陽光電、風力發電業者。但目前針對離岸風電業者所頒佈的特別契約,似乎給予台電公司過多模糊的介入權(如暫停或減少供應電能等),導致未來離岸風電開發商之運轉的「現金流」呈現不確定之狀態。甚至契約轉讓的規定,也甚為嚴苛。開發商向來關心的,台電如期併網保障及無法如期併網的賠償,也不在這些契約條款當中。

或許政府會反駁說,目前的示範機組,不也是簽訂這樣的契約,執行至今也都沒有大問題。但問題就在,在此種離岸風電契約關係,「量變,勢必會引起質變」。目前少量沒有問題,不代表未來大量,不會發生問題。其中關鍵的,就是前述的併網等議題。另外大家也不能忽略了,這些示範機組多有申請政府在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給的補貼,但這些補助,其實依規定,是需要逐年還給政府。既然政府身為債主,自然會確保台電這些PPA的執行,不會損及他的權益。但其他廣大的國內外開發商,到時候,就是自己做東了!

本土船商穩晉的電纜工作船。(尹俞歡攝)離岸風電、風機、風場
本土船商穩晉的電纜工作船。(尹俞歡攝)離岸風電、風機、風場

最後的一個魔鬼細節,便是所謂的競標遴選行政契約。目前距離申請截止的期限,不到一個月,但政府迄今還沒有公告業者若得標後應簽署的行政契約,究竟長的什麼樣子。這樣乙方(業者)如何針對這億級的計畫,進行相關評估?而這一個偷偷透過無效行政規則長出的行政契約,也仍舊會發生違反行政程序法的問題。如,這種行政契約,可能構成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所稱之「性質上」不得締結行政契約之公法上法律關係;或者,此種學理上稱之「跛足行政契約」,似乎有可能構成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無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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