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違法違憲的台灣離岸風電發展法制規劃

2018-03-05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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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歸一句就是,努力到頭來,都是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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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難頭過,身就過

或許對政府與很多開發商來說,反正頭過身就過,場址規劃要點,不是已經從2015年中違法施行至今,兩年多大家不也是都沒有發現,還是照辦。今年一月的遴選競標要點,應該也會一樣,頭過身就過吧!

可是這一次真的過的去嗎?今年度的三個重要時點,都有可能會造成相關業者開始「過不去」!

一、今年中無法於遴選勝出的開發商。

二、今年中無法於競標勝出的開發商。

三、未能於年底取得籌設許可的開發商。

政府想要期待投入了千萬以上資金的國內外開發商,沒有得標,就拍拍屁股走人,簡直就是緣木求魚!為了要對相關投資人有所交代,法律訴訟戰,勢必在所難免!

那今年過了,未來就沒事了嗎?未來幾年的開發路上,隨時都有可能跑出反對開發案的非政府組織及環保團體,其在質疑環評有效性之同時,勢必也會一併質疑開發商在某區域興建海上風機的合法權源!此時,這些空白無效文件,毫無勝算!

今日有台大卡「管」,未來有卡「風」?

此外,既然本案將採取遴選方式,也不禁讓人與與近期台大校長遴選的卡「管」做聯想。即便是採取相對高法律保留密度,有法律位階的大學法第九條處理的台大遴選制度,也難免當前之僵局。

未來在操作離岸風電遴選競標過程,是否有可能發生遴選委員決定的「離岸風電開發商與容量」,政府不合意的狀況,而產生卡風的情況?

又或者,沒有雀屏中選的開發商,質疑本遴選競標辦法下遴選委員會組織之合法性。蓋一般此種具有審議重大利益權利之委員會,均需遵守高度法律保留要求(如,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之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審議委員會等),甚至連大學法第九條都針對校長遴選委員會有相當詳細的規範及授權。

今日決定數兆利益分配的委員會,竟然是一個無法律授權的行政規則下設立的黑機關。一旦被挑戰,在法院站得住腳?

台灣離岸風電發展的末路:Game Over?

法律保留原則、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等概念,可說是初學法律者,大家耳熟能詳的A、B、C。國家考試、公務人員考試、也都是必考科目。

但遺憾的是,行政部門為了規避來自上級(經濟部法規會)、立法院、或利害關係人的監督,而故意將應有法律明確授權方可訂定且行政程序較為透明公開的場址規劃及遴選競標之「法規命令」,遁入到程序相對較為黑箱的行政規則當中。躲的了一時,逃不了一事!時間到了,各種光怪陸離的法律問題點,遲早會一一浮出檯面!

若這些問題不能謹慎處理,恐面臨投資者撤資、開發商退出、銀行不願意投入、保險業不願意保險等連鎖效應。唯一留下的,恐怕是曲終人散後,開發商對政府違法之重大瑕疵之永無止盡的求償訴訟,以及全民買單此一能源轉型爛攤子的可能結局!

是否懸崖勒馬?考驗著執政當局的智慧!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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