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違法違憲的台灣離岸風電發展法制規劃

2018-03-05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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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意味著,若未來有其他開發商,想要加入這一個戰局,如未通過環評,或過去未曾參與本場址規劃要點之業者,在月底想要提出競標遴選申請書,經濟部能源局,並無任何法律上理由,阻止其參與。業者面對其他突然殺出的程咬金,也無法律上理由阻止其參與競爭。(當然事實上是否有其他業者敢這樣做,是另外一回事,但這只是凸顯出政府法制規劃的荒腔走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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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也因為這一個無效的行政規則,逼環保署與環評委員會快點審查,讓開發商只花了半年時間,就拿到了過去往往要花費數年才拿的到的環評許可。故這一個要點,也發生「實質上」的助攻效果!

2018-02-12-德國電力公司EnBW將入股海鼎3座風場。離岸風力。離岸風電。(EnBW提供)
德國電力公司EnBW將入股海鼎3座風場。離岸風力。離岸風電。(EnBW提供)

敲響「喪」鐘的離岸風電競標遴選作業要點及電能購售契約

去年下半年一波三折且高度爭議的離岸風電競標、遴選、國產化等議題,終於在今年初透過本遴選競標要點,敲定了遊戲規則。

撇開過去半年討論過程中,開發廠商及相關專家一再質疑的國產化是否造成開發時程延宕,及廠商為了準備競標遴選而簽訂了大量無法律效力之合作備忘錄(MOU)如何能促進台灣當地產業發展等關鍵議題不談,在法律設計上,這一次輪到經濟部也將錯就錯地,規避了應以辦法(法規命令)定之,而依然採取作業要點(行政規則)之形式。此一法制作業的重大疏失,也讓此一行政規則,創造台灣公法及能源法制史上眾多的里程碑:

一、涉及「數兆」投資權益分配的內部行政規則。

二、間接提及最多法源依據的行政規則:照道理行政規則無須提及法源依據,而一般法規命令僅提及一法律依據,但本行政規則卻意外地,提及眾多法源依據。(「一、 經濟部…執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四條及第九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五條及電業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三、同時兼備「子法」、「孫法」特性之行政規則

四、首度導入行政契約制度,處理並介入台電與發電業者之關係。(過去獨立發電廠(IPP)、汽電共生及再生能源業者間,主要透過台電與發電業者間之電力採購合約(PPA)處理,政府決定分配規則而以且並未跟業者簽約)

可惜,這些里程碑所產生的效應,並非正面效應。同意地,政府誤用法規形式,恐將造成開發商依據本遴選競標要點取得的權利,面臨無效之考驗!

致命的魔鬼細節

除了無效以外,細讀本要點,肯定讓眾多未來投資者,心驚膽跳。問題在哪裡?不是明明依據本要點,開發商只要能夠順利取得遴選或競標的開發資格,甚至,在年底取得籌設許可(第二十九點)。權利就已經相當穩固?拿到多少量,就可以開發多少量?

殊不知,魔鬼藏在細節當中。依據本要點之第十八點第四項,藏了一個這樣可一舉推翻既有權利狀態的規定:「輸配電業得考量併接技術可行性、併網穩定性及電纜鋪設等情形,適度調整容量分配及分割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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