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司改會要讓「人頭帳戶」除罪化?

2021-11-18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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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改會認為帳戶被盜用而成為人頭帳戶者,因為沒有犯罪意圖,應予除罪,(圖片:民間司改會官網)

民間司改會認為帳戶被盜用而成為人頭帳戶者,因為沒有犯罪意圖,應予除罪,(圖片:民間司改會官網)

民間司改會聯手監察院,要逼迫「司法」就範,行文各級檢察署與法院,呼籲若檢方無法舉證「人頭帳戶」的主觀犯意,就不應以「詐欺幫助犯」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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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詐欺罪」的要件,如果明知是詐騙集團而依然借出帳戶,這是幫助犯;如果不知道對方是誰,但從常識可判斷「可能」與詐欺相關,也構成「未必故意」而具備犯意;但如果是因為求職等其他原因被欺騙提供帳戶,則沒有主觀犯意,不構成犯罪。

「犯意」存在行為人的腦海裡,很難舉證有或沒有。目前司法實務認為只要帳戶被詐騙集團使用,就構成表面推定「知悉」的條件,所以是行為人要證明自己「沒有」犯意。司改會則認為實務的作法違反了無罪推定,應該是要由檢方舉證被告「有」犯意。

法官不是神,以目前實務的標準,可想見會有無辜的民眾,因為對法律的不了解而出借帳戶,卻因難以舉證「無犯意」而被判有罪(通常可以緩刑);但若按照司改會的訴求,檢察官也難以舉證出借人頭帳戶者「有犯意」,基本上就是「人頭帳戶除罪化」。

有人會說,「寧可錯放一百,不可錯殺一人」,問題是錯放了一位人頭帳戶,就會有一位以上無辜的民眾被騙去老本;這還不是單一個案的問題,此門一開,詐騙集團就可以堂而皇之的到處買帳戶,「安啦,被抓就說你不知道我是詐騙集團就好了,法官會判你無罪。」

換成司改會的大律師們當檢察官,就有能力去舉證人頭帳戶的犯意嗎?還是認為出借帳戶的人權,比被詐騙者的人權來得重要?事實上,你把帳戶「借」給別人,難道不該謹慎一點?在其他案件中,證據的認定也往往是由事實「推論」而得。檢方與法院目前的操作,並不是「推定有罪」,而是依據一定的事實(借用帳戶)而初步認定「知悉用途」。

退萬步言,司改會的主張就算有理,就算實務的確是在「無罪推定」上的高標準上有瑕疵。但誰給司改會這樣的權力,和監察院聯手來干涉審判核心呢?

司改會給法院、檢察署的函文,附上人頭帳戶的無罪判決,說判無罪的法官是「精緻審理」,並表明已向監察院陳情,請司法正視人權問題云云。所以現在是怎樣,司改會拿著監察院的雞毛當令箭?還是監察院給司改會做靠山?哪個法官敢不聽司改會的話,是否就會跟陳隆翔檢察官一樣,遭到被監察院追殺的下場?

說實在的,司改會並不是一個在政治上中立的組織,兩位前執行長高涌誠(監委)、林峯正(黨產會主委)現在都是民進黨的高官;當高涌誠為了段宜康曲棍球案在追殺檢察官的時候,司改會有說一句話嗎? 可見司改會跟高涌誠,乃至於跟民進黨根本是連在一起的。

民進黨完全執政,已經掌握了行政、立法、監察,考試等四權,再加上司法權的一半是檢察權,等於五權已有四權半在民進黨手中,剩下法院還能勉強獨立。

重點並不在於法院跟司改會誰有道理,而在臺灣社會允不允許,民進黨藉由司改會與監察院,把手伸入司法的審判核心。法官當然有可能濫權,但法官再怎麼濫權,也沒有執政者濫權的危害更大。

*作者為政治幕僚,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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