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汶觀點:松山分局之亂

2021-05-0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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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遭黑衣人闖入案延燒,台北市警局長陳嘉昌30日前往台北地檢署應訊,並交付個人手機。(資料照,林益民攝)

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遭黑衣人闖入案延燒,台北市警局長陳嘉昌30日前往台北地檢署應訊,並交付個人手機。(資料照,林益民攝)

日前,台北市警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日前遭黑衣人闖入並砸毀公物,前所長涉嫌刪除當天監視器畫面,引發吃案、滅證疑雲;再者繼「松山分局之亂」延燒,警政署長陳家欽急召台北市警察局長陳嘉昌,甚至要求交出手機給刑事局鑑識還原調閱通聯紀錄。台北市長柯文哲則透過臉書批評,松山分局案已進入司法調查,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署長更可以不經司法程序用對待嫌犯方式,要求警局首長交出手機與通聯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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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崙派出所事件原本雲淡風輕了事,卻因有該基層員警無法嚥下這口氣而爆料,現已被炒得沸沸揚揚,弄得所內人人自危草木皆兵;是何人下令刪除當天監視器畫面並縱放犯嫌?還是所長自為?已成為羅生門。

而公務員對於違法命令有無服從之義務?依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再者,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即僅對於違反行政事項可請長官下達書命命令責任則有長官扛,但如有違背刑事法情事依法仍得拒絕服從,依刑法第21條第二項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對於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即無服從之義務。如前基隆市長張通榮涉嫌為酒駕的廖姓女子關說;但由於基層員警堅持依法處理,市長當下怒拍桌子;其後經媒體報導後市長遭法辦,最後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宣告緩刑5年,另有罰金 150萬台幣及勞動服務80小時;殷鑑不遠可引以為戒。

本件所長是否自為或遭受壓力,其所涉行政與刑事責任都無法免除。此亦彰顯基層員警之無奈甚或無辜;乃由於警察勤務特殊,有時因任務所須在在黑白兩道之間游走,甚至民代關說等,員警如何允執厥中拿捏得宜,乃成為重要課題。

而上述究竟署長要求警局首長交出手機與通聯紀錄,適合嗎?一般警察如對於「現行犯」無庸置宜可以當下為之,否則手機之資料可能離開後立即被刪除;但署長當下並無此作為,且身為台北市最高警長豈容被如此羞辱?署長對於警長個人如此下令或指示、建議也罷,此均已嚴重傷害公務員倫理關係,殊不知雙方日後如何互動?而本件亦給所有基層員警重要啟示,乃建立依法行政之重要性,對於違法刑法事件,公務員沒有服從義務。

*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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