獅子座O型不錄用 違反就服法最高可罰150萬元

2021-03-20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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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星座、血型等個人因素而不錄用求職者,可因觸犯《就業服務法》開罰30萬元到150萬元。示意圖。(資料照,取自Shutterstock)

雇主因星座、血型等個人因素而不錄用求職者,可因觸犯《就業服務法》開罰30萬元到150萬元。示意圖。(資料照,取自Shutterstock)

台北市勞動局近期接獲民眾投訴,稱公司面試官因主管想要文靜型員工,又因自己是獅子座、O型,而不予錄用。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此為近3年來勞動局首次因星座、血型而遭拒的申訴案,若經查屬實,雇主因觸犯《就業服務法》中的就業歧視,可開罰新台幣30萬至150萬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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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民眾向勞動局陳情,去公司應徵時,面試官詢問他星座血型,而他回答自己為獅子座、O型後,面試官卻回應「想要文靜型員工」、「不可搶了主管風采」,而被拒絕錄用。陳信瑜指出,雇主恐因就業歧視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若經查屬實,可開罰30萬至150萬元。

陳信瑜說明,有些雇主在意血型、星座等個人資訊,將之做為招募員工的參考條件,以決定是否雇用,而非考量求職者或員工的工作表現及能力。勞動部在2018年11月28日曾修訂《就業服務法》,將星座與血型納入第5條18項的歧視項目中,以避免雇主因個人因素造成求職人失去與他人公平競爭的機會。

勞動局表示,這是近年接獲第一起因星座、血型的申訴案,仍在審理中,目前也還未有裁罰成立的案件。陳信瑜則提醒,企業在招募人才時,應屏除無關能力的個人特質做為篩選條件,以免觸法。同時也提醒求職者,若遇上對星座血型特別迷信之雇主,可留存相關文件做為證據,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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