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蔣萬安修法成一快─大義滅親?

2021-01-15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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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蔣萬安提案修正「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明定人民在威權統治時期,被不當沒收財產的返還辦法。(蔡親傑攝)

國民黨立委蔣萬安提案修正「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明定人民在威權統治時期,被不當沒收財產的返還辦法。(蔡親傑攝)

國民黨立委蔣萬安提案修正「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明定人民在威權統治時期,被不當沒收財產的返還辦法。蔣萬安稱面對歷史,還原真相,台灣才能邁向和解。筆者以為,恐有大謬,且不利於兩蔣、國黨、與蔣家遺族、更不利於蔣委員,試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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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實為引:1911年2月9日,宋教仁先生發表《國際法之新發明》:說當年清廷檀香山領事梁國英,到美國法院控告僑民,並親至法院裁判;但當時只有中國境內的各國使節有「領事裁判權」;梁領事卻親自到外國法院接受裁判,莫可名狀,稱:「領事被裁判權」,犧牲國權,創造新例,不也是國際法發明家?承前,固然上開是積弱不振之憤慨,未必真與細膩的法學觀念相符,然而,人家都壓著你在地上打,伸手打左臉,你卻迎上右臉給人打,才真叫國人與同伴氣結!同理,今蔣委員修法之舉,對正統中華民國、兩蔣、國黨、蔣家後人,與其他支持者,亦有同樣義憤,萬安兄要「大義滅親」,在眾人眼裡,恐為「大親滅義」?

或謂:黨產條例已宣告合憲,修法擴大救濟,有何不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93號》解釋,宣告黨產條例合憲,無論其立法是否「政治清算」,依憲政體制,應尊重司法院解釋。但「法律禁止追溯既往」,仍為民主憲政國家所不許,美國在台協會翻譯,《美國憲法第9款》規定:「不得通過任何褫奪公權的法案或者追溯既往的法律。」即為著例,一連串政治正確的所謂「法律」,是否符法治精神?恐難杜悠悠之口。

20200117-兩蔣時代指中華民國歷史上的兩位著名總統,即蔣中正(右)和蔣經國(左)。(資料照,取自維基百科)
「黨產條例」制約現存國黨人財外,「促轉條例」則對兩蔣在台國民政府,磨刀霍霍;今蔣委員對兩蔣治理,直接稱為「威權時期」,給先人抹灰,難稱盡孝。圖右為蔣中正、左為蔣經國。(資料照,取自維基百科)

承前,「黨產條例」制約現存國黨人財外,「促轉條例」則對兩蔣在台國民政府,磨刀霍霍;今蔣委員對兩蔣治理,直接稱為「威權時期」,給先人抹灰,難稱盡孝,此其一;擴大補償條例範圍,不是等同呼應對手,誇張國黨罪行?此其二;蔣委員提案,竟參酌德國「返還德意志帝國與相關法人金錢債權法」立法例,是暗示兩蔣,等同納粹?若果如此,蔣委員擔任立委,豈非法西斯復辟,立委還能當?大位還敢取?此其三。凡此三者,皆為蔣委員提案不妥之處。

或謂:修法是中華民國為主體,就「威權時期」,不應沒收之財產,歸還與補償價額,何必反對?《民法第312條》:「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等語,定有明文。《刑法第312條》:「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等語,定有明文。

承前,蔣委員修法意旨,雖由主管機關負責返還或補償財產,然為何要補償?就是對所謂「威權統治」,中華民國居於第三人,對當年黨國不分之損害,有利害關係,修法一過,當國家代替國黨補償時,難道不能依照前開民法規定,承受受補償人之權利,對國黨、甚至蔣家後人為追索?此其一;威權時期乃貶抑字句,若蔣委員果為蔣家血脈,除應「子為父隱」為尊者避諱,在其他人稱兩蔣為「威權」時,據理力爭,甚依刑法規定,提出告訴,怎會自我詆毀,讓先人臉面無光?此其二;最重要者,當前開戒嚴補償條例修法,擴大補償後,若蔡政府據此,對國黨進一步為追討,現在黨務業已杯水車薪,蔣委員何苦再給黨與同志,雪上加霜?此其三。綜上三者,則係修法後,更進一步擴張蔡政府權限,屆時蔣委員,後悔莫及,又豈是蔣委員能逆料?萬安,豈能真「萬安」!

以史為結,老蔣的死對頭汪兆銘,年輕曾因起義,而深陷囹圄,有詩:「引刀成一快,不負少年頭。」今蔣萬安委員修法,恐再掀反蔣風潮,屆時蔣公銅像,難道都送蔣委員家,好生看管,以免又遭斷頭?老汪做不到打倒老蔣,老蔣後人辦到了!可謂:「修法成一快,不負介石頭」。

且太史公《報任少卿書》言:「太上不辱先,其次不辱身」,萬安兄今日修法倡議,既辱先,復辱身,希望聰慧的他,再次三思!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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