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杯葛擋下監院人事,反對讓「馬友友」監委過關,國民黨揚言要告民進黨違反刑法妨礙投票,民進黨則反將一軍批評國民黨,要求應該不記名的同意權投票亮票,才是明目張膽的違法行為。
根據立法院副秘書長周萬來的解釋,同意權制度源自美國,且為總統制國家普遍採行,目前我國由總統提名包含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正副院長及委員、監察院正副院長及委員,和監察院審計長。且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立法院在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過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决,經超過全體立委二分之一的同意才算通過。
另外還有須經總統提名的是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這項同意權案也是交相關委員會審查,提報院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處理,經出席立委半數同意就算通過。
立法院法制局表示,政策表決採記名投票、人事案採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目的在考量立法院對法律、政策做出的決定,必須對全民負責,應攤在陽光下,讓民眾了解每位立委對不同議題的主張;但是人事案,涉及人與人之間的互動,人情世故壓力,甚至可能涉及期約賄選,因此才會採取無記名投票,以防堵弊端。
這次考監人事案衍伸爭議看似很大,其實並非首次,過去民進黨執政時期還曾因為朝小野大,在野杯葛審查,讓監察院空窗三年無人聞問。
無論監察院還是大法官,都必須獨立行使職權,國會審查或行使同意權時,自然應該盡量超黨派,不宜有政黨因素介入。同時,總統雖有提名權,但國會掌握同意權,積極展現制衡總統的力量,避免不適當的任命,或是總統因個人好惡進行任命所導致的危險。也因此,當總統掌握政黨而要求在同意權時貫徹黨紀,對獨立機關勢必造成相當大的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