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觀點:2500元?為什麼當採購案的評選委員

2020-08-18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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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傳出三立電視台以約722.5萬元得標的「故宮南院品牌塑造整合行銷勞務採購案」,因該案的採購評選委員的文化總會副祕書長李○慶與得標的三立高層白○樺乃夫妻關係。圖為故宮南院。(資料照,謝敏政攝〕

日前傳出三立電視台以約722.5萬元得標的「故宮南院品牌塑造整合行銷勞務採購案」,因該案的採購評選委員的文化總會副祕書長李○慶與得標的三立高層白○樺乃夫妻關係。圖為故宮南院。(資料照,謝敏政攝〕

評委有分顏色嗎?日前傳出三立電視台以約722.5萬元得標的「故宮南院品牌塑造整合行銷勞務採購案」,因該案的採購評選委員的文化總會副祕書長李○慶與得標的三立高層白○樺乃夫妻關係?故宮將依法終止契約,李表示尊重!但對「御用綠色評委」之泛政治化,他認為「言過其實」。  按,「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委員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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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事先知道誰會來投標?故宮博物院副院長黃永泰表示, 挑選評委當時並不知哪位廠商會來投標?但收到投標後評選前,會要求評委簽署「切結書」聲明利益迴避?惟,主辦人員無法調查每位評委與廠商是否有特定關係?若有檢舉/相關資訊,一定會處理。筆者建議,加強評委的法遵(compliance)意識及採購倫理很重要!否則,如何讓未得標廠商服氣?若有異議,得向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

為何需要外聘評委?《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筆者以為,立法目的在於破除以前被質疑/誤認「最有利標」,很多是採購機關早已內定的積習、弊端?其實,這些年來藉由公開評選/透明化/制度化實施後,採購弊案已漸減少,即使再完善的制度,實施時也難保人性弱點或當事人不知情?

又,評委的出席費除了交通費實報實銷外,工程會規定一律為2500元,旨在使廠商認為他是公正/獨立/中立/廉潔/正直形象!可惜的是,公共工程委員會除了對於評委有回報監督機制外,似乎很少有教育訓練/輔導制度;告訴評委如何執行才是適任/合法?

先程序後實質!就筆者擔任評委之經驗,每次在開評選會時,召集人應先詢問委員是否有需利益迴避?並讓投標廠商「指認」,請這些委員評選是否會公正/中立?否則廠商花了數十/數百萬之準備投標文件費用,不幸遇上或被期約/偏見的評委,則前述備標成本豈非白費?也造成劣幣驅逐良幣,浪費公帑!

擔任評委是否適格?李○慶表示,其妻今年3月轉任三立後,他從未參與標案,對外界不實影射/標籤化/污名化,感到遺憾!三立也回應,該案有10家廠商競標,三立以第一名成績得標,評選係由機關內部及外聘委員合議評審,過程也有錄音/錄影,評選結果非少數委員能決定。對因行政瑕疵被迫解除契約,深表遺憾/尊重機關決定,盼勿不當影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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