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上書​勞動部:提高派遣上限至20%

2014-03-13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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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工爭議叢生,勞動部計劃立法將員額限制在3%,並加強對勞工的保護,但工商團體有許多意見。(吳逸驊攝)

派遣勞工爭議叢生,勞動部計劃立法將員額限制在3%,並加強對勞工的保護,但工商團體有許多意見。(吳逸驊攝)

針對目前行政院審議的《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中,工總等國內六大工商團體13日聯名上書勞動部,指稱「草案中部分條文考慮欠周,恐對勞雙方帶來不利影響,籲請勞動部以及行政院審慎考量。」並提出「派遣上限應為20%」等四大建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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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在今年2月6日公布《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並於2月底審查通過,上呈行政院審議。草案中除了明定派遣人數不得超過要派公司總僱用人數3%的「3%派遣上限」,還要求派遣時間從現行的定期僱用(短期)變更為不定期僱用(長期),同時也加重要派單位的責任,引起國內六大工商團體反彈,因此聯名上書勞動部。

六大工商團體表示,《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部分條文內容,如限縮僱用比例、要派單位負擔補充責任、禁止面試與指定特定勞工及同工同酬等規定,嚴重影響產業界用人彈性,將導致產業將生產線外移,造成工作機會流失,對勞資雙方均造成不利影響,

六大工商團體指出,派遣人力運用在國外行之有年,企業界可藉以因應臨時(急單)或短期(旺季)工作量暴增時之人力需求,如依草案規定,將派遣人力限占員工總數3%,企業用人失去彈性,訂單勢必將外流,將導致「國內接單、海外生產」的情況更形惡化,而目前比重已高達52%。六大工商團體建議,企業派遣人力的上限,應由草案規定的3%提高至20%以上。

至於草案中加重要派單位責任的「附帶連帶責任」相關規定,六大工商團體同樣難以認同。一名工商團體成員指出,草案要求若派遣公司倒閉且有積欠派遣勞工薪資情況,企業必須負擔工資給付的「補充責任」,「但是勞動基準法已規定依法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因此若派遣公司積欠派遣勞工工資,應由該基金墊償,不應由企業負責,因為在企業與派遣公司訂定的契約中,已負擔全部費用,包括勞工工資及其他法定勞動成本,理應無須擔負補充責任。」

若派遣公司倒閉,要派企業跟派遣勞工同樣都是受害,因此六大工商團體認為,政府應該要加強對派遣公司的管理,例如依派遣勞工人數提繳一定金額的保證金,而不是將責任轉嫁給企業。

最後,對於草案要求派遣人員與正式人員應該「同工同酬」一事,六大工商團體也強調,現行勞基法第25條已規定「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而且事實上,工資多寡取決於勞工學歷、年資及工作經驗等因素,如依草案第16條及第17條等規定,恐因派遣勞工主觀認知差異,容易造成勞資糾紛,因此建議刪除,回歸勞基法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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