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錦稷專欄:一堂四十七億的金融機構管理課

2020-05-09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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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永昌證券(見圖)因風險控管不確實,3月份稅後虧損高達47.59億元(資料照,柯承惠攝)

華南永昌證券(見圖)因風險控管不確實,3月份稅後虧損高達47.59億元(資料照,柯承惠攝)

華南永昌證券因權證交易風險控管不確實,且避險操作失當,導致3月份稅後虧損高達47.59億元。華南金認列證券子公司虧損,並依《金控法》規定對子公司經營健全負督導責任。台銀、一銀等華南金法人股東除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失外,也應檢討是否落實「盡職治理」(stewardship)的法人股東責任,密切關注被投資對象的營運狀況,積極參與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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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控管出問題應變不及

從兆豐洗錢防制的缺漏遭美國鉅額裁罰案、一銀與土銀對慶富及慶陽聯貸管理不善巨額損失案,再到華南永昌證券風控與避險失當鉅額虧損案,應深入檢討公股行庫的企業文化中,還有哪些未盡的公司治理課題。華南永昌耗費存戶與股東47億餘元的高額學費,要好好補修這一堂金融機構管理課程。 分析華南永昌鉅額虧損主因,在於發行認售權證時未能有效建立對應選擇權部位,來鎖住標的價格變動對缺避部位所產生的Delta風險(標的物價格的敏感度)。遇到3月股價指數暴跌,曝險部位急速增加,標的價格從深度價外變成價內,標的價格變動對權證Delta變動而影響損益的風險(gamma),以及標的價格波動率變動影響權證損益的風險(vega),兩者皆急速增加,為有效避險所需建立的台指選擇賣權口數已擴大為10萬口以上,風險應變措施完全來不及。 金管會質疑該公司權證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要求改善,並強化董事會對權證業務的監督,加強內部稽核的查核品質。金管會並停止經理人職務,給予裁罰,停止該業務許可,直到改善為止。金管會查核發現,該公司金融商品部未即時進行避險操作,風險管理部未監控避險操作是否符合規定,未建立健全有效風險管理制度,對指數型認售權證風險疏於管理;面對風險限額連日超限,經理人未落實內控機制,卻核准交易人員逾越交易權限調節,導致產生鉅額損失;未及時向董事會報告,並採取必要因應措施。一般而言,內控制度有三道防線:第一道為業務端自行查核;第二道為法遵與風控的風險監控;第三道是內部稽核制度。顯然金管會質疑這三道防線的內控制度有效性。財政部身為大股東則認為董事會未發揮有效監督職能,要求全面改組。

大股東台銀、一銀是否盡職治理

除了風險管理措施失當外,公司治理也有缺失。所謂公司治理強調有效營運管理,建立內部控制、內部稽核與監督機制。且在董事會、經營管理階層、股東與其他利害關係人間,建立良好的誘因設計機制,有效解決股東委託公司經理人經營,而經理人卻圖謀私利的代理人問題(principal-agent problem)。負監督職責並對經營成果擔負最終責任的董事會,必須確保公司有獨立客觀的風險管理功能,任免適任的風險管理主管,並核准各項風險管理政策。 就公司治理的內部機制而言,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制度是否落實?董事會運作是否健全?華南金控是否盡到對子公司健全經營的監督職責?就公司治理的外部機制而言,監理機關、審計、會計師、律師、評等機構、機構投資人都有監督職責。尤其是大股東台銀、一銀等機構法人更應落實盡職治理,參與公司治理,關注營運狀況。這些議題都值得在華南永昌證券案例中深入討論。《金控法》第三十六條要求金控母公司確保子公司業務的健全經營。金控母公司應訂定規範定期偵測、評估與分析經營風險,來確保子公司經營健全。而定期向金控董事會彙報的整體風險胃納管理機制,就是為了確保在風險承受能力範圍內。實務上,金控母公司會透過整體風險胃納來監督子公司風險控制,差別在於是否有效具體落實,或只是流於形式,定期呈報董事會後就束之高閣。台銀、一銀等華南金控法人股東,應清楚認知身為機構投資人,匯集社會大眾龐大資金,對市場及被投資公司影響重大,應在投資管理中履行受託義務(fiduciary duty),基於資金提供者的長期利益,落實盡職治理。

台銀派任外部人任董事是否恰當

台銀選任6席法人董事參與華南金控公司治理,而法人董事代表由原本派任台銀經理人改為外部人,以符合「金金分離」政策,避免經理人為台銀還是華南利益的競業衝突。但董事會必須清楚認知營運風險,盡職監督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的有效性,並對營運結果負成敗責任。 台銀派任外部人擔任華南金法人董事代表,是否能在董事會中達成盡職監督的控管機制?是否能確保董事會運作健全?是否是公司治理所強調的良好誘因機制設計?這些問題仍有待檢證。

*本文原刊新新聞第0731期,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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