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一觀點:星巴克在荷蘭的報稅協議被判非法

2017-04-1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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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巴克規避所得稅的關鍵在「所得」的認定,就本案而言,就是星巴克內部《移轉訂價》的方法是否符合《常規交易原則》。(資料照,圖/Ricky Aponte@Flickr)

星巴克規避所得稅的關鍵在「所得」的認定,就本案而言,就是星巴克內部《移轉訂價》的方法是否符合《常規交易原則》。(資料照,圖/Ricky Aponte@Flickr)

前言

談完蘋果的避稅案,我們再來談《星巴克咖啡集團》(Starbucks Group)如何在荷蘭避稅;同樣都是玩弄法律,我覺得星巴克的案情比較有趣,因為它不像蘋果案那樣的離譜。蘋果用幽靈公司虛擬所得的報稅手段,案情離譜到讓人聞之不可信的地步,以致於不需動用稅務或法務的專業知識,就可斷言全案必定違法。蘋果的玩法印證了幾千年前中國的老子所說:「智慧出,有大偽。」這句話;若聰明才智都用來算計私利,而將別人玩弄於股掌間,日久不出事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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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巴克案是我2014年派到荷蘭時,荷商和台商的熱門話題;這事引發我的好奇,繼而發現長期以來西歐有許多小國,為了吸引重量級跨國公司的投資,以增加國人就業機會和稅收,並提升經濟動能,政府竟會棄公平課稅原則於不顧,而竭盡所能地協助這些公司避稅。至於這樣的作法對不對?我想就和許多世事一樣,當要考慮當事人所面對的殘酷事實和無奈,無法簡單地論斷;不過歐盟為了避免會員國間拼得走火入魔,於2013年6月12日開始別出心裁地用公平競爭法的角度,從蘋果查起,接著就是星巴克、飛雅特(Fiat)、亞馬遜(Amazon)等一連串的調查案。

這次我們要來詳談星巴克案,讓各位見識一下避稅和查稅的兩派高手如何過招。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Cooperate tax,下稱營所稅。)的關鍵在「所得」的認定,也就是公司的「獲利」如何認定。以一般公司而言,最簡單的就是看它財報上獲利的數字;但是關係企業的內部交易,因為買賣的價格不可靠,所以帳上的獲利數字就不可靠,得找個客觀標準來認定。以本案而言,就是星巴克內部《移轉訂價》(Transfer pricing)的方法是否符合《常規交易原則》(Arm’s length principle)。但要看懂專家如何玩法、鬥法的爭議案件,難免需要一點拆解魔術方塊或下圍棋的耐心,才能窺見其妙;本文內容將儘可能地簡要,可是終究不會像是看文學作品般地賞心悅目,合先敘明。

案情摘要

1. 歐盟執委會競爭總署(DG Competition)於2013年7月30日依《歐盟運作條約》(TFEU)第108(2)條的權限,向荷蘭調閱該國與美國星巴克集團間的《預先訂價協議》(The Advanced Pricing Agreement,APA)和相關文件,嗣後雙方經過將近1年的唇槍舌戰後,歐盟認為星巴克集團在荷蘭設立的《星巴克歐洲中東和非洲烘焙廠有限公司》(Starbucks Manufacturing EMEA BV,SMBV)向荷蘭政府申請核可的這份APA協議,似有違反《歐盟運作條約》第107(1)條禁止政府不當補貼規定之虞,所以於2014年6月11日決定對本案展開正式的調查。(http://ec.europa.eu/competition/state_aid/cases/253201/253201_1596706_60_2.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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