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味的爭議─我對於服貿協議本身的看法

2014-03-26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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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爭議已經走味,不如好好談清楚。(吳逸驊攝)

服貿爭議已經走味,不如好好談清楚。(吳逸驊攝)

今天(25日)晚上學生私訊問我服貿協議,既然我又是律師,又在經濟系授課,這兩方面的問題我是不能迴避的,所以我決定在這邊把我對服貿協議風波的看法說出來。我這麼做,可能會觸怒很多人,你可以刪我好友,也可以留言戰我(我不一定會回應就是了),但是別搬教條口號壓我,我不傳教的,所以我從不鳥這一套。當然,我這樣急就章地寫出來,資料及理解難免會有錯,事實上的錯誤,請用力鞭,不用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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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上維基百科就很容易看到服貿協議的條文,總共24條,這不是平空冒出來的,這是根據WTO之下的「服務貿易總協議」(GATS)的架構訂出來的。我們加入WTO時,這些總協議就已經拘束我們跟任何國家談判時,必須要照這個架構來寫協議內容。

兩岸的服貿協議,台大的鄭秀玲老師在她的ppt報告中也說明得很清楚,它是ECFA架構下,規定雙方必須在什麼時候談好什麼樣的協議,而ECFA也只是個談判時程表罷了。

換句話說,在加入WTO的時候,我們就已經自願接受這些拘束,WTO條文是沒得改的,我們立法院早就批准了。要改是可以,那就是退出WTO,這我們想也知道,不可能。

真正的問題,也不在服貿協議本身,而是它的附表所開放的行業。很多行業是受到政府以法律管制的,但是WTO是國際條約,在位階上,國內法律必須劣後,所以剩下的只是:哪些行業可以用行政命令直接加以開放的。老實說,這是行政機關想要改就改的。

服貿協議根本不是什麼國際條約,而是兩個行政部門就自己權責所能管轄的範圍去開放。因為我們為了加入WTO,從1980年代開始,行政院與立法院就把國內管制的法律修正到能與WTO條文接軌,所以法律條文也不會是障礙,最後把關的,只剩下行政部門決定開放的是什麼。

行政部門把它送立法院備查,是基於它是個行政命令,在法律上,這並沒有什麼大錯。送備查的行政命令,立法院要是想管也可以,但是依照立法程序,立法院必須限期審查完,否則就是立法權對行政權的侵害。如果沒有涉及對岸,立法院是可以直接修正的。但因為涉及對岸,現在想改,等於是要重新談,或是直接把ECFA的時程擱置,轉向去談TPP、RECP。

不過,這樣等於是重挫台灣的談判信用,而且,說ECFA是我們要進TPP、RCEP的入場券,有點聳人聽聞,但並不完全沒道理。

首先,阿共不可能讓我們越過他們直接去談這個。另一方面,我們也有我們的如意算盤,有了ECFA,我們在TPP中,就不是一般生,而是有扇對中國的任意門,進不去中國的,可以透過台灣,這會讓我們在TPP中講話比較大聲(其實有這種特權的國家,不是只有台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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