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評析:馬總統不能再死腦筋

2014-03-26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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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總統要與學生對話化解衝突,就不能再死腦筋。(吳逸驊攝)

馬英九總統要與學生對話化解衝突,就不能再死腦筋。(吳逸驊攝)

馬總統終於答應跟學生見面了,但若雙方見面仍然各說各話、各走極端,危機依然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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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化解危機的唯一可能,就是馬總統在見面時承諾,願意接受學生的訴求;因為他們的訴求,馬總統可以做到,也應該做到。

學生的訴求有兩項:一是服貿協議退回重審,二是盡快制定兩岸協商監督條例。

先談兩岸監督條例。江宜樺跟學生見面時,曾以目前已有「四階段國會監督機制」,作為反對制定監督條例的理由。

但四階段監督機制祇是行政作業準則,馬政府一再強調依法行政,為什麼死腦筋轉不動,不能理解:既然可以有行政準則,為什麼不能把準則法律化,把監督機制改個名字叫監督條例?


馬政府反對立法的唯一理由是:涉外協商屬於行政權,如果立法,會讓立法權膨脹,並且干預行政權的協商談判,有違權力分立原則。

但他們忘了:立法之後,不但行政權會受到規範,法案中也可以制定對立法權規範的條文,例如對國會的審查權限與審查時限,都可作明文規範等等。馬政府如果死腦筋轉不動,誤以為立法祇會限縮行政權,膨脹立法權,那是智商有限。而且,一旦國民黨又變成在野黨,也可以依法監督民進黨,何必反對?

更何況,兩岸事務在性質上本來就屬於特別事務,否則,何必要制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樣的特別法,而不針對台、美或台、日等人民關係也一樣立法?依此邏輯,既然可以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又何以不能有兩岸協商監督條例?一昧反對,祇證明馬政府是死腦筋轉不動。

再說,依據憲法,立委有立法提案權,而且事實上民進黨立委也提了一部類似條例草案。馬政府如果擔心在野黨版本窒礙難行,大可以要求行政院儘速研擬草案,把現行四階段監督機制中的「協商議題形成」、「業務溝通」、「協議簽署前」與「協議簽署後」等行政規範,全部寫入草案內容,再與民進黨版本併案審查,並依多數決原則完成立法。舉手之勞,可為而不為,就是死腦筋轉不動。

再提服貿協議退回重審。馬政府反對重審的理由有二:一是委員會審查程序已完成,二是院會審議時仍可逐條討論並且表決。

但張慶忠三十秒完成審查的決議宣告,稍有立法常識的人都知道違背正當程序,甚至連立法院公報這樣的國會官文書都未列入紀錄,祇記載了一句話「現場一片混亂」,可見委員會審查程序並未完成,所謂退回也就根本不存在。馬政府如果仍然堅持張慶忠的決議宣告合法,那不僅是硬拗,也是死腦筋轉不動。

退一步說,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相關議事法律,二讀前或二讀會中,祇要有委員提議,並經一定人數連署或附議,仍可表決將草案重付審查或撤銷。也就是說,退回重審是依法可為之事;應為可為而不為,祇證明馬政府是死腦筋轉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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