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提案慢好幾拍 體育署:法制有一定程序 這樣算快的

2016-12-3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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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修法被批慢,體育署副署長林哲宏表示,行政部門修法有一定的流程,「法制有一定的程序,外界可能不了解,這樣已經算很快了。」(資料照,陳明仁攝)

國民體育法修法被批慢,體育署副署長林哲宏表示,行政部門修法有一定的流程,「法制有一定的程序,外界可能不了解,這樣已經算很快了。」(資料照,陳明仁攝)

運動產業界十分關注的《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28日於立法院教委會來不及審查完竣,由於本會期將屆,剩下條文得等到明年新會期才會繼續排審,「單項協會」的解方也得繼續延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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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修法時程,里約奧運後,行政院長林全於8月底宣布檢討現有體育制度,體育署長何卓飛9月底赴教委會備詢被批草案沒有罰則,11月21日的行政立法協調會議拍板改革大方向,但體育署卻到12月中才將法案送入委員會,召委何欣純得倉促在本會期結束前3天排審此案,審查時現場朝野立委砲口一致,批行政部門條文不夠周延。這也不免令人納悶,過去這段時間,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的互動情況是如何。

《國民體育法》送案慢半拍,讓長期關心運動產業政策的民進黨立委黃國書在28日的教委會,當場猛批體育署根本是在「打假球」、「拖泥帶水」,他認為林全在8月底就提出希望體育署能有改革政策,體育署卻一直到11月才有草案;黃也爆料,體育署第1次的草案出來完全無法用,後來才有了新版本,直到上周才提出。

體育署無法說明為何要修國體法 黃國書憤而離席

行政部門11月曾舉行與部分立委會面討論的政策小組,1位與會代表指出,當場參與委員表態希望能立體育團體法,但體育署還是希望能以修《國民體育法》就好,且無明確回應為何一定要修國體法,當下黃國書憤而離席。隨後黃國書眼看大勢已定,只好配合行政院的《國民體育法》,趕緊提對案,將他從本會期一開始就提出的體育團體法條文,拉進政院《國民體育法》中做修正,務實面對現狀。

20161228-民進黨立委黃國書在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手持「打假球」看板在台上質詢。(蘇仲泓攝)
民進黨立委黃國書日前在教育委員會,手持「打假球」看板,批體育署打假球、拖泥帶水。(資料照,蘇仲泓攝)

體育署細數 要修法有這些關卡

體育署副署長林哲宏29日受訪時解釋行政部門提案時程的來龍去脈。林哲宏指出,行政部門修法有一定的流程,體育署要先找法規委員討論條文內容跟架構,隨後送到部內的法規會審查、部務會議,通過後才送到行政院,再由政院召開2次會議,公告時間讓大家表達意見,再經由政院院會通過後才會送到立法院。

依照這樣的時間點,《國民體育法》於10月19日由教育部法規會召開會議,11月2日經由教育部內討論、8日送行政院,並於17日、18日召開審查會議,結束後送到院會討論,最後在12月12日送到立法院,馬上在28日教委會審查,「法制有一定的程序,外界可能不了解,這樣已經算很快了。」林哲宏說。

談到所謂的政策小組當日的情況,林哲宏僅表示,過程中的確委員有不同意見,並提出不同的版本,體育署也有找委員來溝通,看看體育署的版本恰不恰當,後來經過協調與調整後,整合文字跟方向,才有最後的版本出來。

林哲宏也解釋,雖然黃國書一開始是提體育團體法專法,而體育署則是《國民體育法》的專章,但最後經過雙方協調後,黃國書最後也同意體育署的版本,才能順利在28日審議此案。

長時間熬出來敘述仍不精確 體育署被砲轟

儘管體育署表示法規制定得經過一定的流程,但在教委會的審議現場,幾乎每一條條文都被朝野立委批評有文字敘述不夠精確與適用範圍的問題,第3條針對「體育團體」的定義,更是讓國民黨立委柯志恩質疑,該受高密度管理的應該是亞奧運規範的團體,但從條文定義,已經限制了所有民間社團,反讓所有地方體育團體也被納入如此嚴謹的管理規範,恐不適當,教育部長潘文忠與體育署長何卓飛卻連辯護都顯得吃力。

眼見條文審查完竣無望,主席何欣純宣布休息,擇日再審,眾立委與官員散會後,也有立委助理自嘲地表示,「或許這樣對體育署也是好事啦,還有很多時間讓他們檢討該怎麼修正會更好」,該助理還稱,「我們已經被搞2次了(政策小組與審議當日),不介意再被搞第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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