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博昇觀點:從數位稅課稅趨勢,談國際租稅新方向

2019-10-31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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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在2015年將「數位化經濟所面臨的稅收挑戰」列為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的頭號議題。(示意圖,取自OECD臉書)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在2015年將「數位化經濟所面臨的稅收挑戰」列為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的頭號議題。(示意圖,取自OECD臉書)

行銷型無形資產定義與OECD移轉訂價指導原則定義一致,含客戶名單、品牌或商標名。行銷型無形資產和市場所在地租稅管轄區存在本質上的功能連結,市場所在國家對與行銷型無形資產及所伴隨風險的非例行性利潤具課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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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在2015年時,將數位化經濟所面臨的稅收挑戰列為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的頭號議題,發布第一項行動計劃(Action 1)報告,並在2018年3月發布期中報告,進一步提出對於數位化經濟國際課稅的立場與趨勢。此期中報告是透過包容性架構(Inclusive Framework, IF)參與研究,目的在探討企業於高度數位化時代下營運模式與獲利動因之變更,因此需重新檢視課稅連結性(Nexus)與跨境利潤分配規則(Profit Allocation)並制定一致性國際徵稅規則。IF對期中報告中所提出的初步分析繼續深入探討,因此OECD在今年2月時公開徵稿(Public Consultation),並在徵稿文件中提出兩大方針,希望取得企業、學者及各利益團體之意見,以期待在2020年時達成共識並發布最終報告。

數位化經濟具三大特徵

公開徵稿中承認,現今國際稅務制度之課稅連結性是建立在實體(Physical Presence)之基礎上,故由企業活動、使用者參與或市場所在國所創造出之利潤,若無實體存在,則在該租稅管轄區不需被課稅。而數位化經濟的三大特徵〔1.在某市場具有一定營收,但在當地不存在任何顯著或實質的商業活動;2.高度仰賴無形資產;及3.使用者參與(User Participation)與數據(Data)的使用價值〕並不一定有課稅實體存在。徵稿內兩大方針之各項提案的共同目標是為使「地區對於企業在該地所創造及產生之價值具有課稅權」。

「行銷型無形資產」最多人支持

根據使用者參與度、行銷型無形資產及顯著經濟活動之概念,提出3種修訂現行課稅連結性(Nexus)與利潤分配規則(Profit Allocation)的可能提案。〔表1〕為方針一之概況。

方針一概要說明。(曾博昇提供)
方針一概要說明。(曾博昇提供)

其中以提案二受到最多人支持,提案二是根據行銷型無形資產,將利潤分配至具有行銷型無形資產的租稅管轄區,不以企業在該租稅管轄區具有實體存在為必要。透過此提案,可解決跨國企業利用遠距方式或當地有限實體存在(例如:有限風險配銷商,簡稱LRD)來開發使用者/客戶群及其他行銷型無形資產,但在該地所產生之利潤,卻不需課稅或僅有少數利潤需課稅之情形,故此提案不僅適用於高度數位化企業,亦適用於交易模式涉及LRD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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