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正復為奇,善復為妖的退撫改革

2019-10-05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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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選擇性引用釋字第717號解釋理由書之片斷言詞,卻無法忽視兩者法律位階不同,終身定期金與定期存款契約關係迥異,退休事實既於構成要件成就時完全確定,退休給付屬退休人員對於國家機關之債權即告確定,至於債的給付範圍,並不能因為給付方式不同而有所區别,這是施行確定給付制的核心價值與關鍵所在。大法官對於立法者邪惡凶狠調降退休所得以及將公保優存全部給付逕予終止之惡行,豈能不善盡護憲審查責任反而為系爭法律護航,做出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踐踏信賴保護原則及推翻權利義務對等的比例原則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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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號解釋理由「退撫舊制給與之退休金及優存利息,同屬政府預算之恩給制範疇,涉及國家財政資源分配之社會關聯性,就此財源產生之財產上請求權,立法者得有相對較高之調整形成空間,司法院審查相關立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有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時,應採較為寬鬆之審查標準。」惟查釋字第742號解釋:「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另釋字第605號解釋:「公務人員基於憲法上服公職之權利,受制度性保障。」所謂制度性保障,其功能是規範立法機關不得任意以法律侵害制度核心之範圍與內容,退休金既是公法上的財產請求權,確屬制度核心之範圍與內容,殆無疑義。

又釋字第525號解釋:「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立法者抱持國家高權的意識形態,否定憲法制度性保障的內容,極限利用調整制度的形成空間,大法官竟然以偏概全避重就輕,給予更寬鬆的釋憲審查結果,對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以及退休金財產權應受憲法制度性保障顯然作了重大的轉折顛覆,其寬鬆審查程度已達到令人啼笑皆非、匪夷所思的境界。

日前李念祖律師在媒體投書質疑,大法官為什麼不回答兩個問題?第一個基本問題是,公務員與政府之間是不是契約關係;第二個基本問題更簡單,政府包括立法與行政部門都是國家合法代表,國家是契約當事人時,國家的代表可以單方修約,說話不算話嗎?是因為國家比公務員大,承諾可以不必兌現?還是國家高權或威權意識,承諾可以不必兌現?蘇永欽大法官於釋字第717號解釋提出協同意見書表示:「任何法治國家都無法想像,如果國家的法律、制度或政策可以隨時變動,乃至強加其變動的效力於已經完成的事實,對於法秩序的干擾將伊於胡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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