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正復為奇,善復為妖的退撫改革

2019-10-05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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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以本俸2倍為退休金基數內涵、取代國際通則以實領待遇總數做為計算分母,還辯稱本俸2倍高於實領待遇總數,對軍公教人員有利,此乃不採計另有28種較高的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在內所致,造成退休所得替代率高估的假象。並且列舉高階資深人員的退休所得與社會新鮮人薪資水準相互比較,刻意挑起族群對立,破壞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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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第36條規定剝削一次退休金及公保優惠存款權利,對於支領月退休者之公保優存利率自新法施行日立即調降為9%,單方否定45萬餘戶存款人依照民法及銀行法規定跟臺銀間所簽訂定期存款契約的有效期間之法律關係與契約效力。辯稱公法給付契約得單方改變存款契約有效期間及利率水準。並預定自110.1.1起利率歸零,這是違反蔡總統宣布以六年期間逐步將公保優存利率歸零的政治承諾。對於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其一次退休金及公保優存利率自新法施行日立即調降為12%,嗣後分三階段調降為10%,8%至114.1.1最低6%為止。上述削減或終結優存利率都是國家機關以單方行為背離誠信原則,破壞契約所課以雙方當事人遵守之義務。

上述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調降節奏與公保優存利率歸零期程,完全沒有相互協調配合考量,造成最近五年內退休人員所能辦理公保優存的金額,自新法施行日就幾乎或全部歸零。又所得替代率上限與優存利率的雙規限制,違反經濟學基本法則以及權利義務對等的比例原則。玆舉兼具新舊制年資者為例,造成多數早期退休人員會在110年就被超額扣減月退休所得,直到116年以後才會回復到附表三所訂替代率上限金額,這顯示立法者缺少數字的敏感度,在決策時未能評估效益風險所致。同時未考量新舊制年資長短互異而有不同的繳納退撫基金貢獻,卻一律適用附表三相同的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玆舉甲乙兩位退休人員為例,假設他們退休時俸點及服務年資均相同,甲君新舊制年資分別為5年及30年,而乙君新舊制年資分別為23年及12年,依照附表三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及每月退所得金額均相同,但是乙君所提撥退撫基金總數卻是甲君提撥退撫基金總數的4.6倍,同時乙君無法比照甲君還能終身繼續領取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金額內所含有的公保優存18%利息所得,此乃牴觸蔡政府宣示要終結公保優存的政策目標。綜上所述證明是邪惡凶狠的改革手段與荒腔走板的制度設計,並且肆無忌憚地違反法治國法秩序安定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嚴重斲喪社會正義與人性公道。

20190515-許宗力大法官15日出席公教年改釋憲案。(簡必丞攝)
20190515-許宗力大法官15日出席公教年改釋憲案。(簡必丞攝)

五、司法解釋寬鬆護航,摧毀人民依靠信任:玆依釋字第782號解釋理由摘要分析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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