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英士觀點:森林、永續、法律原則

2019-09-09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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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馬遜森林大火肆虐突破過去六年的紀錄。(AP)

亞馬遜森林大火肆虐突破過去六年的紀錄。(AP)

森林有無規範性的永續?

藍色地球裡的綠地是如此珍貴,孕育了人類與萬物的生命,從過去到未來,不曾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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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森林的永續,在人類對海洋還懵懂無知的階段,森林已經跟人類休息與共,同存同容。

儘管對於何謂森林?定義不一,但聚集在一地的多數樹木,經過長年累月的生長,可能是數十年、數百年、甚至數千年之後,形成了生態網絡,蓄積了木質,涵泳了水土,滋長了生命,形塑了文化,於是,「森林」有了多重意義,具備多重價值。

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於1987年發表布蘭特夫人報告以來,所謂「既滿足當代的需求,也不損及未來世代的需要」的『永續原則』就廣受批評,因為人們不清楚這個原則的實際運用及內容。隨著科學與觀念的日益進步,這個報告所指稱的永續發展,逐漸有了生態意涵。換言之,永續發展的前提就是承認地球生態系統的脆弱性,認知自然資源的有限性,從而逐漸從一種倫理意義的概念,演變成為決策的依據,甚至成為法律的原則之一。

如果至此就認為永續原則已經是一個內容明確的概念那可是大大的誤解。

聯合國雖通過2030永續發展目標,卻不具拘束力,只能以軟法的型態,鼓勵各國循序漸進。據統計,安理會近十年來,有近20%決議與永續發展相關,相信未來這個比例只會更高。以台灣為例,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都不曾出現過「永續」、「永續發展」的字眼;環境基本法提到永續發展的地方有十個,且在行政院成立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設定諸多指標,但具體的永續發展概念是否落實?是否具有「規範性意義」?均有疑問。

森林作為永續的第一步

森林的歷史久遠,但森林科學的興起是自十八世紀的德國開始。1804年,森林學者Hartig就曾如此描述「永續」:每個森林管理者都必須時時評估森林生長,最大可能限度的利用森林,但同時要讓未來世代至少有如同當代的利益。可謂是真知灼見!

森林成為永續場域的代表性自然資源,是防衛未來世代有限資源的第一科學。永續利用成為森林管理的在地信仰,是森林管理的主要原則之一。所謂森林永續,指的就是完成對後代的義務,並穩定社群,每個世代都應該儘量維持其資源的程度,並使其質量不減。森林的永續是人類的最基本需求,可以說就是生命本身的永續。

歷代的森林管理者都將永續列為森林的核心原則,致力於思考其精確的意義以及概念上可操作的定義。(殖民意圖與天災人禍除外)

但說到「什麼是森林的永續」?答案可能很不一樣,主要是以「森林跟人」的關係來決定。不同的永續定義,也在一定程度影響森林治(管)理的作法。因此,對於森林的「規範性解釋」概念會出現一些歧異,影響規範之效果。比如說,也許有時候、有些階段所稱的永續,是指「對人有價值的永續」,依照美國1960年的「多用途永續產量法」(Multiple-Use Sustained Yield Act),共有五個標準可資參考:樹木、捕魚與野生動植物、戶外休閒、畜牧、流域保護等;法案所說的永續產量是指,不管是從產物或服務的角度,在達成高產能目標的情況下,也不損害土地的生產力。這個從「供給方」提出的定義於今思之可能也有所不妥。例如,除了蓄積之外,森林的生物多樣性以及減緩氣候變遷功能都有賴更完整的森林生態系統。森林管理的「典範轉移」從單純對人類有利的觀點,轉移到生物多樣性的長期維持,以及森林生態系統的功能整合,包括若干特定的或獨特的生態系統的維繫,應該是合理且可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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