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殺警案之反思

2016-08-13 05:50

? 人氣

新北市板橋吳姓男子砍傷警察,內政部長葉俊榮與警政署長陳國恩前往醫院探視。(取自NPA署長室)

新北市板橋吳姓男子砍傷警察,內政部長葉俊榮與警政署長陳國恩前往醫院探視。(取自NPA署長室)

新北市吳姓廚師不滿員警開單,竟持菜刀猛砍員警十多刀,遭移送法辦後承審法官卻以裁定30萬元交保,讓基層員警相當不滿,社會輿論譁然,雖檢察官二次聲押成功,仍難平息眾怒,非常矚目。對此,全國公教軍警暨退休人員聯合總會副總會長林永吉痛批「台北市長柯文哲是始作俑者」,指出去年柯文哲公然羞辱時任信義分局局長李德威,讓人性尊嚴得不到基本尊重,造成嚴重後果及後遺症;新北市副市長侯友宜則表示,若把警察當英雄,那他就是英雄努力執法,但若把警察當小癟三,司法體系一定崩壞,侯友宜強調,請社會給警察多一點力量支持,「不然下一個受害者一定是你」。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事實上,毋須因此株連過廣,甚至一昧責備柯P或塑造員警英雄形象,實在於事無補,倒不如屏棄政治語言,用冷靜、嚴肅之態度,面對以下法律問題:

警員執法標準過於浮動,動輒得咎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時,得使用槍械,為《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但同條例第6條亦規定:「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觀察其內涵即為「比例原則」之展現,包括「適合性原則」,即使用槍械必須基於急迫需要,且能有效達成行政目的;「必要性原則」,即依當時情況,必須沒有其他侵害法益較小之方式時,始得使用槍械,並非警察人員為逮捕拒捕或脫逃之現行犯即得毫無限制使用槍械,且縱有使用之需要,仍應選擇侵害人民法益最小之方式為之;「利益相當原則」,即所欲達成之行政目的,必須與不得不侵害之法益輕重相當而言。

其實,不可否認比例原則用途相當廣泛,除可當作執法者之指導方針外,司法者也運用此標準,作為權衡公權力合法與否之判斷基礎。以員警執法之合法性為例,比例原則令人詬病者在於,承審法官往往無法身歷其境,僅能藉由相關證據,進行事後審查,因為完全取決於法官個人智識、辦案經驗與成長背景,所以標準相當浮動,稍有不慎,即有可能得出執法過當之結論。正因如此,第一線執法人員為避免官司纏身,執法時大多謹慎小心,甚至猶豫不前,倘因此錯失黃金執法時間,增加執法人員生命安全之風險,即有檢討之必要。據此,在禁止公權力恣意或濫用之前提下,於情況急迫、犯罪情節重大或執法安全等考量下,應適度放寬比例原則審查之界限,賦予員警適當之執法空間,以改善現行法制之缺陷。

羈押制度應審慎操作

值得一提者,在於羈押制度之本質,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作成後,即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為合憲性限縮解釋,簡單來說,就是法官不能單以被告所犯重罪,即作為唯一羈押原因,仍然要判斷是否亦符合有事實足認逃亡或滅證之危險,才可以為之。本案弔詭是,檢察官在第一次聲請羈押時,法院僅作出30萬具保之裁定,並未獲准羈押,在引起輿論抨擊後,檢察官隔日再次聲請,法官隨即裁定羈押,是否合法?姑且不論是否受輿論壓力影響,本案應審慎看待裁定羈押之基礎究竟為何?

2016-08-03-新北市板橋吳姓男子砍傷警察-吳男於法院外下跪-取自警察之友會臉書
新北市板橋吳姓男子砍傷警察,吳男於法院外下跪。(取自警察之友會臉書)

根據報導,吳姓被告近年失業、心情低落,家人時有聯繫不著情形,案發後逃離現場,由兒子勸籲投案,且具保返家後,並未在第一時間開門讓員警進入拘提,再加上其所犯為殺人之重罪,似乎增加逃亡之風險,而有符合羈押要件之可能,倘承審法官均有詳查審酌,實難認定此次裁定羈押有何違法之處。但值得注意者,殺人罪並非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規定,預防性羈押之列舉罪名,因此,有許多人認為本案不予羈押,有可能危及其他民眾生命之說法,並不正確,應予以釐清辨明。

基本人權與公權力應相互調和

不可否認,基本人權應受到高度重視,但第一線執法人員之公權力與人身安全,亦應受到同等維護,才能建構完善之法治社會,使人民權利獲得實質之保障。而執法之標準即牽動二者互動關係,立法者確有義務形塑一套完善執法制度,以彌補現階段制度缺失,社會大眾更應不吝給予第一線執法人員最大的肯定與鼓勵,作為人民褓姆最強而有力之後盾,讓其勇往直前、守護家園!

*作者為律師,中央大學產經所博士班暨法學碩士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