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候,我住在繁殖場裡,有飯吃、有水喝,卻從來不知道被愛是什麼感覺。他們說,只要坐上船、熬過這段路,上岸後就會有人帶我回家。於是一路再擠、再渴、再害怕,我都告訴自己:「再忍一下,幸福就快到了。」
可是上岸後,迎接我的不是家,而是冰冷的平台。同伴一隻一隻被帶走,再也沒有回來。直到腳步聲停在我的籠子前,我才明白——
我拼命熬過了那片海,卻沒能熬過人類替我決定的命運。
布丁並不存在。 但2025年3月,從中國廈門被走私到澎湖的36隻品種貓中,或許每一隻都有一段屬於自己的「布丁故事」。
研究早已證實,即使只是一般、合法而短程的運輸,也可能對貓造成明顯壓力。陌生環境、失去控制感、噪音、震動、侷限於運輸籠中,都可能引發生理與行為上的應激反應,經實際檢測,貓的皮質醇確實會顯著上升。更何況是走私。
為了躲避查緝,牠們不可能享有正常寵物跨境運輸所要求的空間、通風、飲水、餵食與照護。我們無從知道那36隻貓在黑暗海程裡究竟經歷過什麼,但至少可以確定:牠們已經活著熬過了那段旅程。
看到36隻,我想到的卻是154隻 2026年9月,澎湖這起36隻品種貓走私案陸續判決出爐。
根據法院相關案件報導,出資80萬元購買36隻貓並安排走私的吳姓男子,被依共同犯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另外參與走私的3名被告,分別被判處1年6月、1年2月及1年徒刑。這36隻貓,包括18隻布偶貓、10隻緬因貓,以及阿比西尼亞、曼赤肯、英國長毛、賽爾凱克等品種,則早已全數遭人道處理並焚化銷毀。
看到這則新聞,我腦中第一個浮現的數字,卻不是36,而是——154。
2021年8月,154隻走私品種貓遭查獲後,全數被人道處理。當時事件震驚全台,也引發一場極為激烈的社會辯論。
當年,我曾因為這154條生命寫下投書,查閱《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懲治走私條例》及相關行政程序,追問一個看似簡單卻至今沒有真正得到答案的問題:走私的人犯了罪,為什麼最後付出生命代價的,卻是被走私的動物?
那時我主張,問題不能停留在「支持安樂死」與「反對安樂死」的情緒對立,而應該回到制度:如何避免下一批動物再次成為走私者與行政程序共同作用下的犧牲品。
我甚至曾寫下:「品種貓沒有錯,錯的是非法繁殖、買賣與走私的業者」,如果完成隔離檢疫後能透過晶片造冊、禁止轉售等方式嚴格管理,就應該討論是否存在另一條生命出口。
五年後,再看到36隻貓全數死亡,我不得不承認:歷史並沒有翻開新的一頁,只是154,變成了36。
從154隻到36隻走私貓(作者提供)
政府不是沒有改,但我們究竟改了什麼? 然而重新閱讀現行程序,令人更值得思考的是:新作業程序明訂「動物人道處理參考資料」、「執行走私動物人道處理作業紀錄表」,並規定私貨後續的提領及銷燬方式,包括焚化、化製或掩埋。
也就是說,我們花了很多力氣把:「如何人道地讓牠們死亡」
但五年來,我們有沒有花同樣的力氣建立:「什麼情況下,可以讓牠們活下來?」
法律從來沒有把「撲殺」作為政府的唯一選項 有人一定會問:中國是狂犬病疫區,走私動物又沒有合法檢疫文件,難道為了救幾隻貓,就可以拿台灣防疫安全冒險?
當然不可以,防疫是國家不可迴避的責任。要求改善走私動物處置制度,也絕不是要求政府「看到可愛貓咪就放行」。
問題恰恰在於:現行法律本身,也沒有只留下撲殺這一個選項。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之2規定,輸入應施檢疫物如果沒有合法檢疫證明、文件不符或存在其他違反輸入檢疫規定的情形,檢疫機關可以「按其情節」採取必要處置。
而法律列出的處置包括:安全性檢疫措施、延長隔離期間、診斷試驗、補行預防注射、治療、補正文件、退運,以及撲殺銷燬。
這意味著法律原本設計的就是一個依個案風險進行判斷的架構,而不是寫著「凡屬走私活體動物,一律處死」。
因此真正需要回答的,從來不是:「政府有沒有權利撲殺?」法律當然授權政府在必要情況下撲殺。
真正的問題應該是:在選擇最不可逆的死亡處置以前,政府有沒有證明其他較低侵害手段都不足以控制風險?
為什麼不能隔離? 為什麼不能檢測? 為什麼不能補強疫苗? 為什麼不能在最高生物安全條件下延長留檢? 哪些疫病的科學限制,使目前沒有任何檢驗與隔離組合足以排除風險? 如果真的不存在安全替代方案,政府應該把科學依據清楚告訴社會;如果某些物種、來源地或疫病風險其實存在可管理的空間,就應該建立分級制度,而不是讓所有案件都走向同一個終點。
生命不應該因為行政上最方便的選項,而失去被個別評估的機會。
最讓人難以接受的,是犯罪者與動物付出的代價如此懸殊 再回到這次判決,36隻貓被走私,是因為有人看見牠們身上的價格。
有人出資、有人找貨、有人運送、有人接應,有人預計把牠們送進台灣寵物市場換成現金。
如果沒有人的貪念,牠們根本不會坐上那艘船。最後,這些貓因為「來歷不明」、「沒有檢疫資料」、「存在防疫風險」而全部死亡。
可是讓牠們陷入這種處境的人呢?目前幾名被告的刑度,大約就是1年至1年6月。
我理解量刑不能只用「36條生命除以幾年刑期」這種方式計算,司法必須依犯罪構成、角色分工、犯後態度、前科紀錄等個別審酌。
但問題依然存在:當走私活體動物可以帶來龐大利潤,而違法者被查獲後實際承受的刑罰、經濟成本與從業限制不足以超過犯罪利益時,這套制度究竟如何嚇阻下一個走私者?
2021年154隻貓事件發生時,我就主張應提高刑責與罰款、追究相關業者,同時建立更細緻的走私動物處置規範。
五年後,我依然不得不問:我們究竟把多少改革力量花在「處理被抓到的動物」,又花了多少力量在真正讓「走私這門生意」變得無利可圖?
我們需要的不是放棄防疫,而是建立第二條路 因此,在36隻生命消失之後,我想再次提出四項訴求。
第一,建立走私活體動物風險分級制度
走私當然都是違法,但「違法」與「防疫風險」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應依物種、來源地疫情、疫病種類、可檢測性、健康狀況、運輸接觸史等,由獸醫、防疫、流行病學與動物福利專家建立客觀分級。
對於經科學判斷確實無法控制風險者,可以依法撲殺;但若能透過隔離、檢測、預防注射與長期監測降低至可接受風險,就應保留生命處置方案。
第二,確立「撲殺最後手段」原則 如果政府最終仍決定撲殺活體動物,至少應有書面的風險評估與理由,說明為什麼安全性檢疫、隔離、診斷試驗、疫苗、治療或其他措施均不足以保障防疫安全。
因為法律既然寫的是「按其情節」,行政機關就應真正進行個案判斷,而不是讓裁量變成形式。
第三,提高走私活體動物犯罪的實質成本 除了刑期,也應全面檢討犯罪所得沒收、走私相關檢疫及處置費用負擔、特定寵物業者撤照與一定期間不得重新申請,以及明知走私仍收受、販售、媒合者的責任。
真正有效的政策,不是殺掉36隻貓,而是讓下一個想靠36隻貓賺錢的人,在計算利益以前就知道:這門生意不值得做。
第四,建立檢疫合格後的非商業生命出口 如果未來專業風險評估認定某些案件可以經長期隔離、檢驗與疫苗等方式排除重大風險,後續就應建立極嚴格的安置制度,例如全面植入晶片、終身造冊追蹤、禁止繁殖、禁止轉售,以及排除原走私者與相關業者取得動物的可能。
這並不是替走私者留下後門,恰恰相反,是把「打擊犯罪」與「處死犯罪受害者」分開來處理。
從154到36,我不願意再等待下一個數字 2021年,我第一次寫下154隻走私貓的故事時曾問:在制度改變以前,還會有多少動物無辜喪生?
當時的我可能沒有想到,五年後,我竟然還要再問一次。
154隻貓事件,是我開始關注動物保護、後來走進動保團體的重要起點。這些年,我愈來愈理解防疫工作的困難,也愈明白公共政策不可能只憑善意或悲憫運作。
但也正因如此,我更相信:真正成熟的制度,不應迫使我們在「保護台灣防疫」與「尊重動物生命」之間只能二選一。
科學的目的,本來就是幫助我們找到比粗糙二分法更精準的答案;法律的目的,也不該只是讓行政機關有權處死,而應要求權力在剝奪生命以前,證明這真的是必要的最後手段。
2021年,是154。2025年,是36。牠們在行政文件裡可能只是「私貨」、「應施檢疫物」或一個案件編號,但牠們不是貨。
每一個數字背後,都是一條曾經會害怕、會飢餓、會尋求安全,也可能曾經等待有人帶牠回家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