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徐姓女子在超商擔任店員,她去年5月支援別家店的大夜班時,在凌晨4時沖泡了1杯價值75元的燕麥奶拿鐵飲用,不過因忘記結帳,被店長告上法院。士林地院一審依業務侵占罪,判處徐女3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徐女不服上訴,高等法院對此改判無罪,並在判決書罕見以「旁論」點名原審法官、檢察官以及雇主,將他們批評一番。
高院指出,被告於5月8日有向全家便利超商預購總價1800元、共計32杯的燕麥奶拿鐵,截至案發當天的16日尚剩餘26杯可兌領;被告16日從上午7時整到下午6時整,在全家北車捷運店上完早班後,又在17日凌晨0時前往全家中永店,擔任0時至7時止的大夜班支援店員。
高院認定,被告是因連續值班,精神不濟,一時疏忽才漏未於消費燕麥奶拿鐵1杯之際結帳,尚難認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的主觀犯意,自不成立刑法的業務侵占罪。
徐女當天上班長達18小時 高院:超商店員甚至不可能有休息時間
高院表示,台灣超商的便利是「廉價的便利」,店員必須在極低的薪資門檻下,負擔爆炸性成長的「組合勞動」,不僅要會結帳,還要清洗機台、製作霜淇淋與咖啡、煮關東煮、代收各式帳單並處理龐大的網購物資。勞基法規定,勞工每工作4小時應有30分鐘休息,但超商為了維持24小時營運及壓低成本,大夜班多採單人值班,在這種工作強度下,店員幾乎不可能享有連續30分鐘、不受干擾的合法休息時間。
高院提到,被告在短短24小時內,上班時間長達18小時;而凌晨3點至5點為人體的生理低谷期間,勞工的注意力會極度渙散,工作警覺性大幅降低,反應時間變慢,判斷力與記憶力亦會出現短暫的斷層或錯亂等情,已如前述,則被告辯稱她是「在身心極度疲憊、體力支撐已達極限的情況下,才於沖泡咖啡時漏未即時進行結帳程序」的辯解,即有相當的憑信性。
徐女曾工作出包 高院轟全家雇主「報復性提告」:把司法用作私人威嚇
高院更批評,本件雇主自身未能提供完善勞動環境,且涉嫌違反勞基法工時與休息規定的前提下,不僅就被告延遲上架鮮食,導致馬鈴薯損壞一事索賠1萬5000元,甚至對被告因過勞所產生的認知失誤(忘記結帳),採行最嚴厲且毫不留情的刑事訴追。
高院斥責,「這無異於雇主將自身企業經營的成本考量(人力不足)與管理漏洞(未落實休息制度),所衍生出的營運風險,完全轉嫁並歸咎於處於弱勢地位的基層勞工,藉由追訴勞工來掩飾或轉移自身在促發此事件上的連帶責任,不僅手段與目的嚴重失衡,更帶有濃厚的「以刑逼民」或報復性意味。全家中永店雇主將國家嚴肅的司法資源作為其私人企業管理的威嚇工具,實屬權利濫用的表現,應受負面的社會與法律評價。」
檢察官、法官都罵一輪 高院:勿讓冰冷法條演繹,凌駕於實質正義
另外,高院也批,在本案中,檢察官對於被告在連續值班極度疲勞下,未結帳取用價值僅75元飲品的行為,理應客觀審酌被告是否確實具備不法所有意圖,或僅是因精神不濟與飢渴所生的過失,卻忽視了本案財產法益損害極微,亦未深入探究店員大夜班過勞的社會脈絡,一味盲目追求訴追與定罪。
高院強調,法官則如僅憑監視器畫面顯示被告沖泡飲品時「舉止穩健」,事後另行購買他物有完成結帳等表面客觀情狀,即率爾推斷被告對於先前未結帳的行為必然心知肚明並具備主觀惡意」,實有違一般國民對於極度疲勞下人類注意力與記憶力可能發生短暫斷層的經驗法則。「還請執法人員謹記『法乃至善與公平之藝術』,勿讓冰冷的法條演繹,凌駕於對被告過勞處境的同理與實質正義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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