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關於軍校年資、榮民資格與退除年資的爭議,逐漸浮上檯面。許多退伍軍人申請榮民資格時才赫然發現,自己在軍校受訓數年的時間,政府竟然不承認是「服役年資」。
這不只是法律問題,更是所有準備報考軍校的學生與家長,都應該了解的重要制度爭議。
目前退輔會與行政院的立場大致是:「軍校期間尚未正式任官,因此不算現役服役年資。」也因此,許多人即使從十幾、十八歲就進入軍校,接受軍事管理、住宿集中生活、受軍法規範、簽署服役義務,最後卻因「未任官」三個字,被排除在榮民資格之外。
但問題是,政府自己的法律,其實並不是這樣寫的。
依《兵役法》第7條、第8條規定,常備軍官役與常備士官役的現役,是由適齡男子「依志願考選,受規定之常備軍官、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換句話說,法律本身其實已經把「基礎教育」納入常備軍官役、士官役制度的一部分。
這點非常關鍵。
因為如果軍校生只是一般學生,法律根本不需要將軍校基礎教育直接寫進兵役制度之中。
更矛盾的是,政府其實早已承認軍校期間具有服役性質。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2項已明定,軍官、士官就讀軍事校院期間之年資,可以折算服現役年資,並作為退伍金、退休俸計算依據。這代表國家並不是認為軍校期間完全不是服役,而是選擇性承認。
於是便產生一個非常荒謬的現象:
需要你履行義務時,政府承認你是軍人;需要給你權利時,政府又說你不是現役軍人。
這正是目前制度最大的矛盾。
事實上,立法院過去也曾正式質疑此問題。105年立法院提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修正草案,明白指出:「無論是任官前後與義務役服役時間,皆是為國家服役,不應有所分別。」
提案中甚至舉例:
甲服役十年,其中一年義務役、九年志願役,最後卻無法取得榮民資格;乙則從一開始就是志願役滿十年,因此可以取得榮民身分。兩人實際都服役十年,結果卻完全不同。
這樣的制度,真的符合公平原則嗎?
更值得注意的是,現在許多高中生與家長,根本不知道軍校制度存在這種爭議。很多人以為「進軍校就是開始服役」,直到退伍後申請榮民資格,才發現原來政府認定的服役時間,與自己認知完全不同。
這不只是法律解釋問題,更涉及國家誠信問題。
軍校生不是一般學生。他們從進校開始,就接受軍事化管理、限制自由、負有服役義務,甚至違規還可能受到軍事懲處。若連這樣的身分都能被政府解釋成「不算服役」,那麼未來還有多少制度,會在人民履行義務後,再用不同標準切割權利?
國家可以調整福利制度,但不能在同一套法律體系中,一下承認、一下否認。否則受傷的,不只是退伍軍人的權益,更是年輕世代對國家制度的信任。
因此,軍校生與家長在選擇軍旅道路前,真的應該先了解:現在的制度,並沒有大家想像中那麼一致。 (相關報導: 「普發現金1萬元」2.0來了?一讀通過 !何時發放?誰能領?最新進度曝光 | 更多文章 )
*作者長期關注軍校制度、退除年資與軍人權益相關議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