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直言不諱回答:你的210萬違反《獻金法》,但沒有證據顯示是賄款與形成『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結合現代法律準則、統計科學分析,與全球司法實務研究,均支持此一結論。判決並非放任式自由心證,必須具備科學邏輯,我們的觀察如下。
柯文哲實驗:素人政治家出道的全球問題
第一、科學就是若有一項反復出現的行為,就一定存在模式、參數與實驗(即實際發生與累積成大數據級的驗證),本案判決違背了國內外的「對價模式」與「行賄模式」。
第二、在三人合議庭中,至少有一位法官或以上,仍保有正義初心,也理解本文以下討論的科學知識,本案將是我國「司法獨立50.5」分保衛戰的考驗。
第三、「政治獻金」不僅是柯文哲的問題,且「柯文哲實驗」反映了全球採用「普通選舉制」國家,有愈來愈多「素人政治家出道」的現象,未來值得更廣泛與深入的探討。
司法公正性並非演講比賽,更不應以政治權力壓制,「法律統計學」可以提供客觀的分析,敬請參考本文與本專欄《要奉命釋法 2.0?還是要司法可預測性?》對周卓煇教授研究的介紹。
0.017%的賄賂比、無法形成對價誘因法
官被賦予「自由心證」空間,但心證之形成必須建立在嚴密的科學邏輯之上。判決將 210 萬政治獻金認定為京華城案 121 億獲利的「對價」,若我們比較全球司法實務並導入法律統計學分析,將發現其論點存在顯著的法理與科學模式斷層。
從統計學角度視之,要證明「對價關係」,必須展現其具備系統性的連結。
本案中利益與賄賂佔比極度不對稱,京華城案預期獲利121億,所謂的賄賂金額210萬僅佔 0.017%。在全球賄賂犯罪記錄中,這種不到「萬分之二」的比例,完全無法形成對價的誘因。
國際鉅額名案參數0.4%以上、本土吳淑珍參數4.6%
檢視全球的收賄案件,賄賂金額與非法獲利之間必然具備一定的「邏輯比例」,絕非如本案般的懸殊。
日本洛克希德案 (1976):前首相田中角榮收受約 5億日圓賄款,協助換取約 1,000億日圓的飛機採購合約,賄賂比例為 0.5%,換算今日臺幣的客觀價值約為 2.6億元。
南韓三星李在鎔案 (2017):涉及金額約 433億韓元,用以換取集團接班的政治支持,若以合併標的金額為利益,賄賂比例約為 0.4%,換算臺幣約 10億元。
空中巴士全球行賄案 (2020):空巴為換取各國數十億歐元的飛機訂單,支付了數百萬歐元至數千萬歐元的賄款。空巴案是多筆行賄的總和,我們取其對單一國家的單筆典型賄款為例,為 5,000萬美元左右,約為標案利益的1.6%,換算臺幣約 16.25億元。
本土公開的數字,就是陳水扁案中,吳淑珍在龍潭案標的86億臺幣中,索賄比例是4.6%。亦即利益標的愈低的,索賄的百分比反而相對會愈高,這個就是「對價模式」的特色之一。
國際一般對價參數:9%至10%
再針對廣大收賄罪的一般性分析,國際學術界與執法單位已累積大量實證數據,獲得了「對價」的客觀參數。
根據美國司法部(DOJ)與證管會(SEC)針對《反國外貪腐行為法》(FCPA)的長期監測,以及法律經濟學家如 Karpoff等人於 2017年發表之權威研究"The Economics of Foreign Bribery and the FCPA",企業行賄的「投資報酬率」(ROI)雖然極高,但賄款的比例參數已形成一定範圍。
研究指出,跨國行賄的平均 ROI約落在 1,000%至 1,100%之間。換算成法律上的對價關係,代表賄賂金額通常佔其所獲取利益的 9%至 10%。
對價參數形成之必然:風險成本
為何「賄賂比」必然形成參數?是基本經濟學的「風險成本」現象,行賄雙方必然經過計算。
第一個是官司與逃亡成本,一旦收賄行為被偵辦,被告面臨的法律成本極高。以目前臺灣法律團隊的辯護費用,可能的資產凍結與政治生命終結的經濟損失計算,210萬元臺幣甚至不足以支付一場重大官司的律師費用,更遑論支撐其東窗事發後的社會生存成本。
第二個是不對稱風險,一個握有百億裁量權的政治人物,若為了區區 210萬--僅能購買一輛進口房車,或臺北市精華區不到2坪的金額,去承擔足以入獄十數年的重罪,這完全違背了「風險報酬比」。在心理與實務層面上,這是極度不對稱的行為。雙方都不是低智商、缺乏社會經驗的人,完全違背自然形成的對價模式。
參酌國際 FCPA案例平均:行賄比例約為 9%至 10%;本土吳淑珍龍潭案比例為 4%。柯文哲案比例僅為 0.017%(萬分之二),在科學數字上絕無可能形成對價關係。
121億元的容積利益,若僅需 210萬元即可達成對價,其「行賄成本」比本土判例龍潭案低了 235倍,比國際參數低了近 600倍。這種「超低成本、超高報酬」的比例極其荒謬,完全不足以形成足以誘使公務員違背職務、自毀前程的「對價誘因」。
柯文哲案若以國際實證參數推論,其「對價」賄款應落在 12億元左右。即便以國際天價特例的千分之五計算,亦應達 6千萬元。相較之下,柯文哲案與國內外參數相差數百倍,顯然不足以支付受賄者的風險成本。
行賄模式必求避光、不會匯入監管專戶
柯文哲案亦與「行賄模式」衝突,「避光性」是賄賂的本質,行賄者與受賄者為了規避法律制裁,一定會尋求隱密性的「非典型金流」如現金、虛擬貨幣、海外人頭帳戶。
將賄款存入一個「注定會被公開、被稽核、且與受賄者政治生命直接綁定」的專戶,等同於在犯罪現場蓋下自己印章。這是極度不理性的行為,除非該款項本來就被雙方認定為「政治獻金」。
主觀認定之爭論性推論、現代法治明文禁止
法律上的「對價關係」(Quid Pro Quo)並非「主觀上認為兩者有因果關係」即可成立,其本質必須包含「對」與「價」兩個客觀要素。
當兩者間的價值比例懸殊至不到萬分之二,且金流管道為公開透明的法定帳戶時,在客觀上極難成立為「違背職務之對價交換」。
當前判決是將「違反獻金法」與「京華城有爭議」兩件事硬指為「有因果關係」「有因果就是有對價,完全不論對價的合理性」,這種論述在法律上早有定義與規範,就是「Argumentative(爭論性推論)」,是不可以採納的。
在統計上也早有定解:將「各自獨立、但同時發生的隨機事件」硬湊成因果關係,屬於統計學上的錯誤歸因。
法官中至少有一位以上是隱藏的正義薪火
在至少3件事上,我看到有一位法官或以上,仍然屬於隱藏的正義薪火。
第一個是檢方以「某月某日某地」,完全不知道事實是什麼的「交付1500」,這種擺明的栽贓羅織,院方並沒有照抄採納。
其次,在《判決新聞稿》上,曾經照抄檢方「面露滿意微笑」作為犯罪證據,在判決書上卻消失了,反映有人提醒,不要完全視人民的理性為無物。
第三,對證據顯示,可能遭受檢方不當偵訊的證人,沒有繼續追打。
另外,有網友指出,法官在判決書中特地提及賴清德在台南市長任內的「南紡案」,疑「留了一手」。他說:「法官將柯文哲定罪的各種罪狀,南紡案通通符合…這就跟黑吃黑的道理很像,因為黑社會沒有普世的規則,所以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留一手,試想,這次法官幫了賴,未來會不會被賴出賣呢?維持恐怖平衡才是生存法則。」這不是我的觀察,但在解嚴後的最恐怖氣氛中,無法完全排除。
司法獨立50.5分的保衛戰
這三位法官並非新手,其中有人長於經濟犯罪案,對於本文提到的「投資報酬率(ROI)」等參數,不會陌生。
唯我們都是「旁觀者輕鬆」,我們呼籲司法獨立、公平正義很簡單。對承審者卻極其沉重,尤其賴政權上臺後,檢察官與法官突然獲得不必訊問,就可以把人民用個小罪名先關2個月的極大權力。這種極大的權力,同時帶來極大利益的誘因,也同時帶來「若不服從領導」的極大恐懼。
判決書上仍然出現大量Argumentative(爭論性推論)文字,與現代法治國家背道而馳。
「昭然若揭」、「顯見」、「彰彰明甚」:出現 18次。
「難以想像」、「斷無可能」、「詎料」:出現 9次。
「心領神會」、「默契」、「相互配合」:出現 6次。
「莫此為甚」、「至為灼然」、「理應知悉」:出現 5次。
這些都是執筆者的主觀自白,而判決書的任務是「證明」,而非「爭論」,是理性的科學報告,而非感性的文學創作。
不論法院怎麼判,有25%的人認定柯文哲有罪,有15%的人認定柯文哲無罪,有35%的人懶得理柯文哲有沒有罪。
還有25%的人民,在公開的證據上,看到柯文哲違反《獻金法》,不知道柯文哲有沒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但無論對價的客觀事實、行為上、證據上都沒有。
司法改革自律優先、不能上面指揮、需要下面支撐
民間對司法只打30分不到,開庭時法官都公開自承「司法信任度」脆弱。而我擔任過法扶,過去我給司法51分,現在則面臨50.5分保衛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