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幾天之內,台灣南北相繼發生兩起毒駕奪命事故。
近年來,台灣已逐步加重毒駕的刑事責任,《刑法》第185條之3將毒駕列為「抽象危險犯」,只要體內毒品濃度達到公告標準,即使未肇事也可能構成犯罪;若毒駕致人於死,最重可判十年有期徒刑,累犯甚至可能面臨無期徒刑。行政院亦公布毒品檢驗濃度標準,使法律適用更為明確。從法條設計來看,毒駕的刑度不可謂不重。然而問題在於:法律寫得愈嚴厲,現實執法卻未必跟得上。
長期以來,毒駕查緝最大的困境,其實不在法律,而在工具。
政府近期導入毒品唾液快篩制度,確實補上了一塊長期缺失的拼圖。
目前唾液快篩仍多是在「疑似毒駕」情況下才啟動,並未像酒測那樣形成常態性的普遍抽檢。換句話說,如果駕駛外表看起來正常,警方往往仍難主動檢測。再者,毒品種類不斷推陳出新,檢測技術若跟不上,新型毒品很可能再次鑽漏洞。當制度永遠追在問題後面跑,執法自然難以真正產生嚇阻效果。
更值得反思的是,毒駕其實只是毒品問題的延伸,
因此,把毒駕問題完全寄望於第一線員警,恐怕也是一種制度性的錯置。警察固然站在執法最前線,但真正需要承擔責任的,是整個政府治理體系。交通主管機關應建立高風險駕駛管理制度,對曾有毒駕紀錄者採取更嚴格的駕照管理;法務體系必須持續加強毒品犯罪查緝,從源頭打擊毒品供應;衛生主管機關則應強化藥物濫用監測與預防機制,掌握新興毒品的流行趨勢。
每一次毒駕奪命的新聞,都讓社會憤怒與悲傷,但也提醒我們制度仍存在缺口。當吸毒駕駛可能在毒品影響下失控狂飆時,所有用路人都暴露在風險之中。與其在悲劇發生後一再高喊重刑,不如誠實面對制度漏洞:補齊檢測工具、建立合理抽檢制度、從源頭壓制毒品供應。否則,即使法律條文寫得再嚴厲,道路上的「移動炸彈」仍可能隨時出現,而下一次悲劇,恐怕只是時間問題。 (相關報導: 觀點投書:當司法走入鎂光燈:刑法謙抑性與輿論壓力的拉扯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管理學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