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荒謬的對比,揭開官方對「考績乙等」的定義矛盾
近日,臺中地檢署發生了一起引發社會譁然的行政疏失。一名遭判刑3年10個月的詐欺犯,竟被機關「忘記執行」長達五年,面對監察院的糾正,機關對外說明,已對承辦人祭出「考績打乙等」的懲處。
將這則新聞對比現今我國文官體系的日常,便會發現一個極度矛盾的邏輯黑洞:長久以來,主管機關總是一再向基層宣導「考績乙等也是及格,只是常態評比、絕非懲處」。但當真正發生駭人聽聞的重大業務疏失時,官方拿出來向社會大眾交代的「制裁工具」,卻正是考績乙等。
這種官方定義的「雙標」,不僅讓一般民眾霧裡看花,更讓全我國三十六萬名基層公務員感到無比寒心,因為在現行的考核體制下,有一大群明明沒有犯錯的人,正被迫與犯下大錯的人,共同承擔著一模一樣的績效評價。
一、重點不在懲處輕重,而在「無過失者」為何要陪榜受罰?
看到這裡,或許有許多非公教背景的讀者會誤以為,這篇文章是在批評臺中地檢署對該名承辦人的處罰太輕。其實不然,本文的重點,完全不在於探討單一案件的懲處力度,而是要聚焦於一個更龐大、卻長期被忽視的群體:那些明明零失誤,卻被迫吞下乙等的多數基層公務員。
為了讓讀者更容易理解這個現象,必須先簡單說明現行我國公務機關的考核現況,目前實務上,行政體系存在著一個長年未解的「潛規則」:無論一個機關內的人員今年多麼努力、績效多卓越,每年考績列甲等的人數比例,最高就是被硬性限制在75%。
這意味著什麼?這代表每年有將近十萬名公務員,他們可能整年兢兢業業、零失誤、甚至時常加班處理繁重的公務,但到了年底,只因為「機關甲等名額滿了」、「年資較淺」、「今年輪到你了」,就必須被強制打成乙等。
一個每天加班、從未出錯的基層科員,與一個忘記把詐欺犯抓去關長達五年的承辦人,在國家機器的考核系統中,竟然獲得了完全相同的評價,試問,這對那些恪盡職守的公務員來說,公平嗎?
二、盲目的比例配額,正是摧毀文官「鑑別度」的元凶
面對基層的反彈,官方最常使用的理由是:維持比例限制是為了保留「績效鑑別度」,但這種說法完全脫離了行政機關的運作現實。
在實務上,由於高階主管與資深人員往往具備獲取甲等的結構性優勢,導致那25%的乙等配額,無可避免地會向下轉嫁,由基層、新進人員來「輪流」承擔,這種非基於「實質工作表現」,而是基於「配額與資歷」的考核結果,根本無法反映真實的績效。
當一個零失誤的年輕公務員發現,自己不論多麼努力,考績都可能因為一紙「潛規則」的限制,而跟犯下大錯的人拿得一模一樣時,他還會願意為這份工作燃燒熱情嗎?盲目的75%比例限制,不僅沒有達成高層長官口中的「管理效益」,反而成為了一把無形的利刃,精準地摧毀了基層的士氣,衍生出「多做多錯、少做少錯」的防禦性官僚文化。
結語:廢除不合理的行政箝制,讓考績回歸「覈實考評」的真實價值
臺中地檢署的這起疏失案,宛如一面照妖鏡,徹底戳破了「乙等不是懲處」的虛偽包裝。
既然許多機關在實務上已將乙等視為對重大疏失的究責手段,那麼國家就不應該再用一個僵化的「比例潛規則」,去霸凌那些撐起國家行政運作、卻苦無發言權的基層人員。真正的公平與鑑別度,建立在「有過必罰、有功必賞」的基礎上,我們呼籲主管機關正視基層痛點,主動解除75%的甲等配額限制,讓「考績乙等」真正留給那些怠忽職守、犯下過失的人員,唯有打破齊頭式的不公,我國的文官體制才能重新找回專業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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