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三日立委李貞秀依法就職後,紛擾不斷。內政部長劉世芳要求李貞秀提出「放棄中國國籍證明」,援引《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強調公職人員不得兼具外國國籍。陸委會主委邱垂正雖然直言,他曾告訴內政部,陸配有放棄國籍的困難,以及到目前尚未有陸配申請成功的案例。但劉世芳仍執意要求李貞秀提出赴大陸申請被拒絕的證明文件,另要立法院將李貞秀解職,否則不排除向憲政法庭提告。
此案,劉世芳必先回答ㄧ個關鍵問題:陸配來台是否同樣享有外配在《國籍法》所有條款的程序保障與實質權利?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此案就不是內政部依法行政,而是對陸配進行公職排除,選擇性僅引用國籍法第二十條,進行差別化的權利剝奪。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與增修條例,以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台灣與大陸在法制上並非[國與國]的關係。賴政府的[兩國論]並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目前法制上兩岸互不承認對方為「主權國家」,陸配不可能放棄對岸國籍並取得官方證明。賴政府固然可以對陸配課以義務,但前提是該義務在制度上具有履行可能性。若政府明知該義務無法完成,卻仍以此作為資格審查或權利剝奪的依據,就是對陸配不合法的法律強制。
內政部強行以「行政解釋,取代憲法」。一方面,將北京政府視為「外國」,認為陸配是[外國人],卻不給予[外配]該有的權利;另一方面,又清楚知道,北京不會、也不可能以正常國家互認的方式配合。最終的結果,陸配成為賴政府借用此案進行政治動員的犧牲者。若內政部目的在於防止雙重忠誠、確保國家安全,並非沒有其他替代治理方案。例如,修訂法律,明確例外或建立替代審查機制,才是負責任的治理態度。
否則,要求陸配交出一張制度上不可能取得的證明文件,並不會強化國家安全,只會在台灣內部製造更多的族群敵視。李貞秀案例非個案,而是涉及所有陸配的權利與義務。中華民國任何律法從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國家』,賴政府卻要求陸配適用[國籍法]第二十條,要求提出『國籍喪失證明』,此一要求在法理上已非法治,而是利用國籍法作為排除陸配擔任公職的政治工具。
輿論高度質疑:賴政府到底是要以國籍法對陸配「一體適用」,還是只想利用國籍法,以國安為名「排除陸配擔任公職」?如果要對陸配一體適用國籍法,那就要比照外配,給陸配一條可完成、可預期、可救濟的法律路徑;如果只是要利用國籍法第二十條對陸配進行公職排除,那麼賴政府處理本案再怎麼包裝為依法行政,卻實質粗暴違法,賴政府將賠上無可預料的代價。
*作者為大學教師 (相關報導: 湖南出生,台灣立委?李貞秀挑戰「首位陸配立法委員」,一場國籍迷宮與國安攻防的就職風暴 | 更多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