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房價居高不下,許多夫妻選擇在婚後共同買房,分攤房貸壓力。然而,一旦婚姻破裂,免不了出現這樣的爭議:房產如何分配?小薇與智翰在2013年結婚後,共同出資購屋,並登記為各持分一半。五年後,兩人因個性不合決定離婚,自然也不願再共同持有這間房子。這種情況下,兩人可以如何處置這間房子?
還記得嗎?在〈離婚≠財產對半分!揭開最常見的「夫妻財產」迷思〉中提過,「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只能請求「金額」,例如:「智翰應給付小薇新台幣兩百五十萬元」,而不能請求法院直接將房屋分割成兩人各一半。
不論是婚前購屋、婚後共有,或是父母贈與房產,都涉及不同的法律處理方式。這篇文章我將從實務角度出發,解析離婚時房產處理的幾種常見情形,以及相對應的法律建議。
婚後共同購屋:離婚時,房產怎麼分?
首先,在法定夫妻財產制的情形下,要先依照夫妻剩餘財產做計算,看看夫或妻名下的整體婚後剩餘財產,是丈夫智翰多,還是太太小薇多。如果是智翰多,小薇就可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後再處理實際一人一半房產的問題。
.方法一:出售房屋,並分配價金
雙方合意出售房屋給第三人,再依房屋登記的持分比例、過去房貸的繳納比例及裝修費用等因素,協商分配售屋款項。這種處理方式的優點是執行快速,能完全切斷財產連結,但實務上常見的爭議點有:
- 對於售價的認定不同,例如:是否需急售?怎樣的價格才合理?
- 對過去各自繳納房貸的金額認定不一。
- 過去的裝修或維護費用是否應計入?
以上這些因素若協調不成,很容易陷入僵局。
.方法二:透過協議,由一方取得房產
例如在離婚協議中寫明:「因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雙方同意由小薇取得房地產(門牌號碼○○○)全部所有權,智翰將其房地產二分之一所有權移轉予小薇。」
這種處理方式的優點是:
1.能迅速達成雙方財產切割的目的。
2.具節稅優勢,因為屬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範疇,不是「買賣」。只要移轉過戶的原因是「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即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也不需要申報契稅。此外,日後若小薇出售該房,房屋取得日會回溯至小薇最初取得房產的日期,也有利於房地合一稅的計算,可減少稅負。
但如果雙方財產相當,也可以讓其中一人(如:先生)取得另外一人的持分,讓其中一人(如:先生)單獨擁有房地,並補償另一人金錢。不過,想採用這個方式有個前提,就是雙方要有共識,且能依法定程序完成過戶與補償金的支付。
.方法三: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
若雙方無法協議,一方可依法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由法院裁判決定房地的處理方式。因為進入訴訟程序,需耗費的時間、金錢與精神成本相對較高,但這是處理僵局時的最後手段。
可能會有的判決結果有兩種:
1.整個房地拍賣,出售分配價款給共有人(變賣)。
2.移轉給其中一方,並金錢補償另一方。 (相關報導: 子女不孝,如何讓他們喪失遺產繼承權?律師教3招對抗特留分,讓他們一毛都拿不到 | 更多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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