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助理費案二審結果出現重大轉折。高等法院以立法院正式函覆為依據,明確指出助理費與加班費本質屬於「實質補助」,不構成貪污,僅以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六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隨之而來的,是她復職市長、補發停職期間半數本俸,約一百六十四萬元。
然而,真正值得社會反思的,從來不是這筆錢。
這場被高度政治化的「詐領助理費」攻防,讓社會付出的成本,早已遠超爭議金額萬倍。判決一出,部分政治立場鮮明的聲音無法接受結果,將矛頭轉向承審法官,甚至指控立法院秘書長濫權包庇,彷彿司法不是依法裁判,而是必須配合政治期待。當理性討論被情緒取代,這場風暴更像一齣失控的政治鬧劇。
問題在於,當貪污罪已被法院否定,是否就必須硬套「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對此罪名的構成要件,關鍵在於是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但放在立法院助理實務中,這樣的損害真的存在嗎?
依現行制度,每位立委每月約有四十多萬元助理費,另有八萬多元的加班費。若平均分配,單一助理實際可領到的加班費,往往僅一萬元左右。然而,立委助理的工作步調緊湊,平日開會、假日跑行程、夜間加班幾乎是常態。依勞基法計算,這樣的加班費顯然不足以反映實際勞動付出。
在此背景下,所謂「不實加班紀錄」,更多只是制度與現實落差下的便宜行事,而非惡意詐取不法利益。在補助額度未超支、勞動事實客觀存在的情況下,若未造成任何實質損害,是否僅屬可更正錯誤的行政瑕疵,卻動輒以刑責相繩,實在值得商榷。
台灣曾歷經高度政治恐懼的年代,法律被過度擴張使用,成為清算異己的工具。當今天「詐領助理費」也可能被操作成政治武器,判決結果彷彿只能靠運氣,這樣的制度氛圍,是否令人似曾相識?
高虹安案真正的價值,不在於定罪或無罪,而在於提醒我們:制度若不修正,只會不斷製造對立與內耗。與其反覆消耗社會信任,不如正視立院助理制度的結構性問題,透過修法補洞,讓法律回到保障公平,而非成為政治角力的延伸。
政治,終究應該用在創造更多福國利民、安居樂業的事情上,這才是多數人民真正期待的結果。 (相關報導: 風評:高虹安案不能為「詐領」助理費除罪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公共服務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