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下旬,花蓮光復鄉因颱風豪雨形成堰塞湖,最終溢潰釀成嚴重災害。洪水沖毀家園,交通中斷,災民無家可歸,卻遲遲等不到中央與地方有效的救援協調。原本,這樣的時刻應該是民主政府展現決斷、展現效率的關鍵時刻,然而社會看到的卻是決策遲緩、會議延宕、責任推諉。自 1991年國會全面改選、1992年立委直選以來,台灣的民主雖已三十餘年,但卻在這一刻再次遭受嚴峻的質疑。
台灣的民主常被視為「華人世界的驕傲」,但其實大多停留在「選舉民主」的層次。選舉固然能更替政黨,卻未能真正帶來有效治理。花蓮的災害揭示,人民主權並未真正轉化為「人民保障」的護身符,權力分立也未能真正制衡總統集權,責任政治則常淪為政治口水。更令人痛心的是,號稱「主權在民」的民主,在實際運作中卻早已扭曲成「主權在黨」、「主權在賴」。一切重大決策不以憲法與人民為依歸,而是由少數總統的賴清德依派系利益所決定。人民被簡化為投票機器,而非真正的民主頭家!
更嚴重的是,「多數統治」在台灣早已異化。原本應是「服從多數、兼顧少數」的民主原理,如今卻演變為「少數鴨霸、少數攬權、濫權」的現實:民進掌握總統權後,賴清德兼任黨主席,常以一人之意志決定所有政策走向;國會運作淪為附庸,立法院附帶決議形同具文;行政權力集中於賴清德與少數核心幕僚之手,國家資源成為民進黨營私謀利的工具,這種「多數統治」淪為「少數專斷」的假民主是台灣人民無辜痛苦的根源!
若以「民主十四原則」為尺規檢視,台灣的民主現況,實在慘不忍睹!諸如
─依憲統治沒有發揮作用,憲政體制成為民進黨操弄的工具;
─權力分立與制衡形同虛設,總統實質集權,行政逃避國會監督,甚至要動用側翼、黨政國家資源,違反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罷免立法委員;
─責任政治難以落實,災害失職卻無官員下台;
─寬容與妥協蕩然無存,民進黨一年多來癱瘓國會的行徑,使立法院的預算審議、法律制定、及行政監督職權,難以行使;
─政府資訊透明不足,各部會之災害處置與應變資訊延遲,人民也無法檢驗;
─公民參與侷限在投票,專業意見與災區居民聲音未能轉化為行政院會議整合各部會權責、資源的決策。
花蓮縣光復鄉區的溢潰水患,不僅是一次自然災害,更是一場憲政治理災難。它讓社會再次認清:當政黨不願合作,當制度缺乏妥協機制,當權力過度集中而缺乏問責,民主便淪為形式。人民只看到選舉,卻看不到治理;政客只在乎版面,卻無心解決災難。這樣的民主,距離成熟的「協商民主」、「責任民主」仍有遙遠的距離。
而民主若要真正進階,台灣必須思考如何透過政黨合作組成「聯合政府」。公開的聯合協議能讓政策承諾白紙黑字,跨黨協商能補足少數權保障,責任分工能避免災害應變再度空轉。歐洲多國早已形成「聯合政府」常態,政黨合作不僅分散權力,更以契約化、透明化的方式保障問責,減少對立與分贓的空間。台灣若能引進這樣的制度文化,就能讓民主從形式的選舉投票,進階為實質的民主治理!
是以,吾人應可從歐洲三大經驗汲取借鏡:
1.德國式:聯合協議公開——聯合政府必簽政策協議,逐條承諾,成為未來問責基礎。
2.北歐模式:保障少數權利——少數黨雖未主導執政,卻能透過議會程序與跨黨協商影響政策走向。
3.荷蘭模式:政策白皮書制度——重大政策須有公開的成本效益分析,避免執政黨黑箱分贓。
「民主」二字若僅停留在選舉奪權,而無法化為保障人民安危的實質憲政,那它只會是一種華麗的裝飾。今日,吾人唯有更新憲政法制,學習歐洲盛行的政黨合作模式,成立多數統治的聯合政府,人民才可不用在今日的民主悲哀中,持續痛苦忍耐! (相關報導: 風評:一場沒人做錯事的災難─馬太鞍溪堰塞湖之悲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