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20)日傍晚發布新聞稿指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俗稱保單扣押修法)已在前(18)日由總統公布今日起生效,金管會今日同步公告,小額終老保險商品,不能做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行政院今年3月13日通過金管會提交的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且於同日送交立法院審查。行政院版本的保單扣押修法草案,未把具備基本保險保障功能、獲得社會肯定的小額終老保險排除在豁免扣押之林,媒體質疑,立委也不以為然。立法院初審版本將之導正,並且三讀通過。
不過,基於立法周延性考量,立委修法時,並未直接以小額終老保險的商品名稱入法,而是由「主管機關公告豁免」來處理。
保單扣押修法,總統6/18公布、6/20生效
金管會今日發布的新聞稿提到,總統已於今年6月18日公布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且於6月20日生效。其中增訂第123條之1第2項,明定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金管會今日公告,符合金管會所訂定「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規定條件的人壽保險契約,屬於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2項所規定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壽保險契約,該公告並自今日生效。
職業運動員保險,可透過保經公司向國外投保
另外,本次修正的保險法第167條之1明定,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的保險,得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的保險業投保。
金管會今日亦公告,國內保險業未能提供符合職業運動員保障需求的保險,得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的保險業洽訂保險契約,以解決目前國內保險業銷售的保險商品,無法完全符合運動員保險保障需求,而有須向國外保險業投保之情形。
避免規避強執,明定不得勸誘拆單投保
新聞稿也提到,為避免未來保險業所屬業務員及其合作通路勸誘債務人,藉由分散拆單投保規避保單強制執行,金管會今日一併發布「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第7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的解釋令。
上述解釋令明定,保險業的內部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應包括要求所屬業務員及合作通路,不得勸誘要保人為規避壽險或年金險被扣押或強制執行,而藉由分散拆單投保,使壽險或年金險的解約金低於被扣押的標準。 (相關報導: 保單扣押三讀》回應輿論呼籲 金管會將督導金融業主動撤扣保單 | 更多文章 )
金管會表示,保險業的內部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也應該要有防範所屬業務員及合作通路,不得有拆單投保規避保單被扣押的控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