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權力面前,誰非弱者?」21年「平反之路」,他曝:徐自強冤獄代表台灣司法「兩部分」不足

2018-12-12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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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權力面前,人人都是弱者。當司法判了死刑,即便清白,也難以在短時間內就得以伸冤。(圖/Ichigo121212@Pixabay)

在公權力面前,人人都是弱者。當司法判了死刑,即便清白,也難以在短時間內就得以伸冤。(圖/Ichigo121212@Pixabay)

《1.38坪的等待—徐自強的無罪之路》(link is external)初版於2016年12月,徐自強的「擄人勒贖」等罪之更審案件,業於同年10月13日無罪定讞。從1995年9月1日案發後,徐自強歷經21年多才獲得司法平反,回復清白與獲取公平。不是每個凶殺案件一定有誤判,但是只要任何一位死囚的判決,曾經有過違背程序正義與無罪推定原則,司法霸凌弱者,豈是法治國所應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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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個受冤者而言,在監牢裡多關一分鐘都是不公平的,更別說他還得面臨死刑威脅。」如果司法實現正義,至少能從程序面與實體面的嚴格法則獲得保障,徐自強的21年司法迢迢路程,無異親自證明「程序正義」與「無罪推定」的至關重要。

(圖/想想論壇提供)
(圖/想想論壇提供)

「無罪推定原則」是證據裁判原則之一,但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審判等過程中,是為法治國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基礎。在「無罪推定原則」之上,不能再有任何但書或例外條件,否則裁判心證易受被告的學歷、品性、前科紀錄等既存事證影響,而不能百分百絕對保證對被告的認知已是不偏不倚,也不能夠在審判終結前維持客觀公正的裁判義務。

換言之,如果法官看到卷證資料,感受被告學歷高就比較不可能犯罪,或是有前科就比較有可能犯罪,面對不同案件的心證,可能已存有偏頗見解,在審判終結前,針對被告的犯嫌行為,已經不能維持「無罪推定」。

死刑存廢有個關鍵論點,在於冤案是否存在於死囚身上。過往受限於蒐證科技、刑事調查的粗疏以及辦案人員的人為操弄,刑案會有爭執與不公平,是可想而知的人權缺陷。依據立法院法律系統之查詢,1928年9月1日施行的舊《刑事訴訟法》,全文共513條,但是欠缺「證據」之專章,沒有「無罪推定」的具文規定。直至1967年1月28日施行的《刑事訴訟法》,在第一編總則項下方有第十二章「證據」匯集先前有關證據的相關規定以外,也明文於第154條制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證據裁判主義於焉確立。

2003年1月14日完成修正,同年2月6日公布施行的《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分別於第1項制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無罪推定原則」)、第2項制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證據裁判主義」)等具文規定,「證據裁判主義」演進為「證據裁判原則」,包含「無罪推定原則」以及「證據裁判主義」。

徐自強的上開案件能獲得司法平反,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居功厥為。釋字第582號解釋,做成受理決定的關鍵推手就是前大法官許玉秀,現任司法院長許宗力昔日為大法官,對於此號解釋認定為「追求訴訟正當程序的里程碑」。此號解釋雖於2004年7月23日做成,再歷經12年後,徐自強才能獲得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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