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樂妍自爆「中資介入」涉賄選遭起訴!原來做這些行為通通算買票

2020-04-17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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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樂妍爭議多,傳出涉嫌賄賂房客。(取自劉樂妍微博)

劉樂妍爭議多,傳出涉嫌賄賂房客。(取自劉樂妍微博)

被網友稱為「女版黃安」的劉樂妍爭議不斷,有網友發現劉樂妍在九合一大選前,於臉書分享她與房客的對話內容,文中提到劉樂妍向房客說出「你如果投羅智強,我給你減租1000塊!」涉嫌賄選。檢方偵辦後,依違反選罷免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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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樂妍在臉書貼出與房客的對話,涉嫌賄選。(圖/截自劉樂妍臉書)
劉樂妍在臉書貼出與房客的對話,涉嫌賄選。(圖/截自劉樂妍臉書)

劉樂妍於2018年11月23日發佈與房客的對話,文中劉樂妍問起房客會不會回家投票,房客表示不會,她竟說出「你如果回家投羅智強,這個月房租,我給你減租1000塊!」房客聽後改口答應。劉樂妍還在文章最後提到,「這不叫賄選買票,叫做中資介入。」

此貼文被網友截圖上傳社群網站,引起網友討論,有網友留言「這真的是賄選,有夠爛」。台北地檢署偵結,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99條,涉嫌期約賄選起訴。

 

不只給錢才算!減房租也是賄選

不只現金買票,贈送禮品、旅遊招待、餐會等都算是賄選,不論是以走路工、車馬費、誤餐費等名義掩飾,只要和投票有對價關係,就有賄選的嫌疑。而賄選手法不斷進化,近年來衍伸了更多新手法,但其實這些都是賄選。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100條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亦同。」,民眾如果答應,恐觸犯法律,遭受重罰。

一、經掩飾的現金買票:

利用生日、喜宴、喪禮名義以「禮金」方式給予賄款,或是在重要節日時,假藉慰問貧窮名義,發放慰問金;假藉關懹老人名義,發放蠶絲被等。

餐宴與送禮同樣是常見的賄選方式。(圖/取自flickr @julian wylegly)
餐宴與送禮同樣是常見的賄選方式。(圖/取自flickr @julian wylegly)

二、贈禮賄選:

有時會遇到假冒辦活動、徵志工、救災等名義,其實實際上是為了送禮行賄的情形。比如候選人在選舉前舉辦社區聯歡晚會,提供獎賞給參加者;以徵求志工名義,發放報名者價值數百元的候選人競選夾克、帽子等禮品;於重大災害後,發放貼有某某候選人致贈之各項民生物品,若疑似有以送民生物品請求選區災民予以支持之意,同樣有賄選之嫌。

三、招待旅遊、餐會:

也有以訓練助選志工名義,提供便當招待選民旅遊的案例發生;以及透過學校家長會、各地同鄉會等名義,邀請投票權人,以慶生、中秋節、聯誼會等名義招待飲宴;還有「假收費」後「真退錢」的旅遊活動,在出遊時將報名款項退回,甚至再致贈部分賄款。

四、以勞務取代財物行賄:

候選人提供選民免費服務。若候選人本身是清潔公司,幫選區的大樓做免費清潔服務,或候選人免費擔任會計、律師、建築顧問等,並要求投票權人投票給自己。

五、以國家資源作為賄選對價:

各地鄉鎮市長為了順利尋求連任,對於鄉鎮市民的各項申請,以從寬方式核准,並請求支持。或者是候選人和公務員約定,一旦當選即可升遷。

未收到或給出賄賂,同樣觸法

用利益要求有投票權的人投給某人,或不投給某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準備要犯罪但未犯的人,也有刑責,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沒收利益。

民眾要注意的是,只要買票、賣票的人雙方達成共識,約定交付賄賂或利益,就成立犯罪,而那些賄賂或者不正利益實際有沒有交付,則不是犯罪成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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