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想把名下房子賣給兒子,雙方簽訂買賣契約,兒子也準備向銀行申請貸款支付房款,看似正常的房屋交易,為什麼仍可能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關鍵不只在於有沒有付錢,還包括貸款由誰提供擔保,以及兒子是否具備還款能力。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曾以一筆1000萬元的父子土地交易為例,說明即使兒子已支付頭期款,也計畫透過銀行貸款支付尾款,仍可能因父親提供擔保、兒子缺乏還款能力,而面臨贈與稅問題。
兒子付200萬元頭期款、向銀行貸800萬元,為何仍可能算贈與?
根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2024年10月24日發布的新聞稿,國稅局曾以父子間的土地買賣為例,說明即使雙方主張交易屬實,仍須檢視買方的購屋資金來源與貸款擔保安排。
錢從哪裡來?
高雄國稅局指出,由於這筆交易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的例外規定,因此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雖然國稅局以土地買賣為例,但這項規定同樣適用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房屋交易。
爸爸賣房子給兒子,為什麼有付錢還可能算贈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有特別規定,不能只憑雙方簽約、匯款紀錄,就認定交易不涉及贈與。
有付款就沒事嗎?
也不是由賣方提供擔保借得?
爸爸只是幫忙當擔保人,為何可能讓整筆買賣出問題?
如果兒子憑自己的財力向銀行取得購屋貸款,與由賣方爸爸提供擔保取得貸款,在贈與稅認定上可能有不同結果。後者可能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的例外條件,而買方的所得、其他財產及還款能力,也會成為國稅局審查交易的重要依據。
兒子拿爸爸以前送的200萬元買房,也會被算贈與嗎?
事實上,子女使用父母過去合法贈與的存款購買房屋,並不當然被認定為另一筆贈與。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指出,不少父母會在子女未成年時,利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逐年將現金或存款移轉到子女名下,作為未來購屋的財力來源。只要過去的贈與確實成立,資金已屬子女所有,並能提出相關證明,就可以作為購屋資金來源的佐證。
親子買賣房屋如何證明不是贈與?國稅局查核2大重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審查二親等以內親屬買賣財產時,會從「自有資金」及「貸款」兩個方向,確認買方是否具備購買能力。如果房款來自兒子自己的存款或所得,可以提出薪資所得、歷年儲蓄、財產出售、保險解約、歷年受贈現金等資料,證明購屋資金確實屬於買方。
如果購屋資金來自銀行貸款,則應備妥借款契約、擔保文件、撥款紀錄及還款資料,供國稅局查核。此外,父母與子女買賣房屋,也應保留正式買賣契約、付款明細及銀行匯款紀錄,確保資金來源與交付過程可以查證。即使資金來源沒有問題,如果房屋以顯著不相當的價格出售,仍可能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的差額贈與。
房子被認定是贈與,2026年免稅額244萬元怎麼算?
如果親子間房屋移轉被認定為贈與,是否需要繳納贈與稅,還要看依法計算的贈與財產價值,以及贈與人當年度其他贈與金額。根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026年1月26日發布的說明,2026年每位贈與人的全年贈與稅免稅額為244萬元。這筆免稅額是以贈與人全年贈與總額合併計算,並非每送給一名子女,就能重新使用244萬元額度。
另外,不動產的贈與稅計算,也不直接等於市場成交價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土地原則上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作為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基礎。實際應納稅額則須依贈與總額、免稅額、可適用扣除額及稅率等規定計算。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即使親子買賣房屋符合免以贈與論的條件,仍須辦理贈與稅申報,並檢附買賣契約、付款證明等資料,經國稅局認定買賣屬實後,才能免課贈與稅。
父母願意替孩子提供擔保,或許只是希望減輕購屋壓力,但在稅法上,這份幫忙卻可能讓原本的買賣交易被視為贈與。 (相關報導: 圖解》爸爸把3000萬放信託,兒子一毛錢都沒領卻算贈與?國稅局揭「改1個名字」就要注意 | 更多文章 )
參考資料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2024年10月24日〈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以贈與論,須提供資金給付證明,方能免徵贈與稅〉。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0條。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否申報贈與稅?〉。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親子贈與〉。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026年1月26日〈115年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減除免稅額244萬元〉。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贈與財產的價值如何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