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民間信仰與喪葬文化中,親人過世數年後開棺起掘、清理骨骸並裝入金斗甕的「撿骨(拾骨、拾金)」儀式,是一項重要且深具儀式感的大事。近年網路上常流傳一則說法:台灣之所以會有撿骨習俗,源自日治初期(1896至1917年間)在台灣肆虐的鼠疫;文章稱當時官方為防止疫情擴散、又受限於民眾排斥火化,才折衷規定死者必須深埋、數年後才准撿骨重葬。
這套論點將現代公共衛生與民間習俗巧妙結合,讀來看似合理,但在歷史與民俗學的考據下,卻是一個典型的「倒果為因」。撿骨並非日治總督府的公衛產物,而是早在數百年前便深植華南與台灣土地的古老傳統。
原鄉帶來的古老記憶:撿骨早在清代就盛行
在人類學與民俗學中,撿骨屬於典型的「二次葬(Secondary Burial)」文化。它的源頭可追溯至中國東南沿海(福建、廣東)的閩南與客家族群,至少在宋明時期就已普及。
過去華南山多田少,移民遷徙頻繁,加上先人死後常有「歸葬故里」的觀念,因此往往先採草葬或薄棺寄埋,待數年後皮肉腐盡,再由子孫開棺洗骨、裝入陶罐,日後便於隨身遷徙,或是擇吉地永久安葬。此外,華南風水觀念興盛,若家道中落或遇變故,後人常透過「起骨改葬」來扭轉家族風水氣運。
隨著大批移民渡海來台,這項習俗也一併被移植。翻開清代的地方志書與官員筆記,屢見官府對撿骨風俗的記載與批評。例如《台灣府志》與各縣采訪冊便多次提及民間「親死不葬,或葬而復起骨」的現象;清廷官方甚至常以儒家「入土為安、不可發掘骸骨」的觀點,下令禁止民眾開棺洗骨,但民間風俗依然根深蒂固。
這足以證明,在 1895 年日本統治台灣之前,「撿骨再葬」早已是島上閩客族群延續數百年的日常喪葬常態,絕非日治時期因疫病而「發明」。
日治初期的鼠疫大流行:公衛制度如何介入既有民俗
既然撿骨早已有之,為何會與日治時期的鼠疫產生連結?關鍵在於「規範」而非「起源」。
1896年起,台灣爆發長達二十餘年的嚴重鼠疫(黑死病),奪走兩萬多條人命。當時台灣總督府為建立現代公共衛生防線,引進了現代醫學與嚴格的檢疫制度,包括強制隔離患者、消毒焚化病家物品、以及整頓隨意埋葬的惡習。
為防範病原體殘留土壤或因亂葬污染地下水,總督府頒布了《墓地及埋葬取締規則》,逐步建立起制度化的公墓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1.規範埋葬深度與公墓劃設: 嚴禁隨意在私地或田間亂葬,遺體必須葬於法定公墓內,並規範墓穴的挖掘深度。
2.禁止任意起掘骨骸: 針對民間既有的撿骨習慣,官方明定死者下葬未滿法定年限(通常為數年到七年不等)不得擅自開棺掘骨,違者受罰,以確保遺體組織完全分解,避免病原體外溢。
3.推動公墓「輪葬制」: 由於土地資源有限,總督府借力使力,將民間的「撿骨二次葬」納入官方墓政體系中——規定土葬幾年後必須起掘骨骸、進塔安奉,騰出墓穴供下一位逝者使用。
換言之,日治政府在面對頑強的鼠疫與民間傳統時,並未發明撿骨,而是借用民間原有的撿骨習俗,透過現代法規為其設下衛生防線與起掘年限。 (相關報導: 土葬墓地買了就是永久的嗎?住進去幾年後為什麼還要「撿骨」?到期不處理,遺骨最後會去哪裡? | 更多文章 )
政治形塑了民俗細節,但傳統源自文化深處
撿骨習俗的真正底色,是東南沿海移民面對遷徙漂泊的生存智慧、客家與閩南文化中的祖先崇拜,以及華人特有的風水堪輿哲學。日治時期的鼠疫防治與近代墓政,只是在這條悠長的水流中築起了衛生的堤防,規定了開棺的年限與方式,但那股對先人骸骨的慎終追遠之情,早在百年前的風浪中便已抵達台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