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路上突然看到一張1000元鈔票,四周又沒有人,你會撿起來直接放進口袋嗎?不少人可能認為,找不到失主的錢就是「撿到歸我」,但法律可不是這樣規定。
路上撿到1000元可以直接拿走嗎?法律規定要先做這件事
根據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803條,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的人;也可以向警察、自治機關報告,報告時應將拾得物一併交存。若是在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撿到,也可以向該場所的管理機關、負責人或管理人報告並交存。
換句話說,在馬路上撿到一張1000元,不能單純因為附近沒看到失主,就認定這筆錢已經變成「無主物」。比較安全的作法,是依法通知失主;不知道失主是誰時,就向警方或自治機關報告並交存,由相關單位進行後續招領。
撿到1000元直接占為己有,小心涉及侵占遺失物罪
除了民法上的遺失物處理程序,撿到錢後直接占為己有,也可能產生刑事責任。依《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持有之物者,可處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
但必須特別說明,法律並不是規定「撿到東西沒有立刻送警察=一定犯罪」。構成侵占遺失物罪的關鍵,仍在於拾得人是否具有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的不法所有意圖,以及是否做出侵占行為。單純撿起來保管、準備尋找失主,和一撿到就決定留下來自己使用,在刑事法律上的定義也許並不相同。
撿到後沒馬上送警局一定犯法嗎?律師:要看有沒有據為己有的意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曾發布一篇「拾得他人遺失物未立即歸還是否觸法?」法律宣導文章,內容由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羅子武律師提供。文章舉例,有民眾在公車站撿到皮夾,因趕著上班而沒有立刻送到派出所,一周後才接到警方通知,此時是否成立犯罪,不能只看「拖了幾天」,而必須判斷拾得人當時究竟有沒有想把皮夾據為己有。
羅子武律師在該法律宣導資料中說明,如果只是因一時繁忙,尚未將皮夾交給派出所,而且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並非當然成立《刑法》第337條;反過來說,如果原本就是打算把遺失物占為己有,直到事情曝光後才決定歸還,依其援引的實務見解,並不會因為事後歸還,就當然消除先前可能成立的刑事責任。
完成招領程序後逾6個月沒人領,1000元才可能真的變成你的
那麼,把1000元交出去招領之後,如果一直都沒有人來認領,錢最後會到哪裡去?依《民法》第807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仍沒有有受領權的人出面認領,才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也就是說,6個月不是單純從「撿到錢當天」或「交到警局當天」開始計算,而是以法律規定的通知或最後招領時間為準。
之後,警察或自治機關應通知拾得人前來領取遺失物或變賣後的價金;如果無法通知,則應公告。拾得人收到通知或公告後,如果又超過3個月都沒有領取,該物品或價金才會歸屬保管地的地方自治團體。 (相關報導: 賴清德全民普發現金一萬元!行政院:最快明年「這時間」就入帳,最新發放進度曝光 | 更多文章 )
失主出現了,撿到1000元可要求100元報酬嗎?
依《民法》第805條,若失主在法定期間內前來認領,拾得人原則上可以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遺失物財產價值的十分之一。因此,如果撿到的是1000元現金,拾得人依法可請求的報酬上限,原則上就是100元。不過,如果報酬金額顯失公平,失主仍可向法院請求減少或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