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父母在計畫將名下的房子、土地贈與給子女時,出於疼愛子女的心,往往會連同後續過戶要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或「契稅」也一併掏腰包幫忙付清。然而,這個看似貼心的舉動,卻是國稅局眼中最常見的「節稅大踩雷」!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近日提醒,民眾贈與不動產時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法雖然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但如果這筆稅金是由「贈與人(長輩)」出資代為繳納,該筆金額將會被視為實質上的「二度贈與」,必須先一併計入贈與總額中核算,否則將面臨補稅。日前就有長輩因此不服提出復查,最終遭到國稅局依法駁回。
幫女兒買房送禮還代繳稅?長輩一個動作被國稅局「多課100萬」併入總額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不動產在進行贈與移轉時所產生的契稅或土地增值稅,不論實際上是由受贈人(子女)還是贈與人(父母)出資繳納,這筆稅金最終「都可以從贈與總額中扣除」。
貼心幫忙付稅金變「實質贈與」?
關鍵的大陷阱就在這裡,如果這筆稅金是由「贈與人(父母)」出資代繳,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1 款規定,這筆代繳行為在法律上直接「以贈與論」。
因為父母實質上承擔了本該由受贈子女負擔的稅捐債務,等同於平白多送子女一筆等額的現金。因此,在申報流程上,必須「先將這筆代繳的稅捐金額併入贈與總額」計算,接著才能依照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從贈與總額中予以扣除。 一來一回之間,課稅的總額基數就完全不同了。
申報房產 1200 萬、代繳稅金 100 萬,為什麼課稅淨額變 956 萬?
國稅局舉出案例,有一位甲君在 2025 年時,將名下的房屋和土地贈與給女兒乙君。在申報贈與稅時,按照當日的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列報的房地贈與總額為 1200 萬元,並同時申報了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扣除額合計 100 萬元。
原本甲君以為只要用 1200 萬元扣除 100 萬元來計稅,但經國稅局事後深入查核發現,該筆 100 萬元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實際上全都是由贈與人甲君出資代為繳納的。
國稅局隨即依法重新做出核定,必須把代繳的 100 萬元稅金併入房地價值,贈與總額從 1200 萬元當場拉高變成 1300 萬元(1200萬 + 100萬)。
必須繳納 95.6 萬元的贈與稅
以重新核定的 1,300 萬元總額,扣除每人每年的免稅額 244 萬元,再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扣除額 100 萬元。課稅贈與淨額算出為 956 萬元(1300萬 - 244萬 - 100萬)。依照 10% 的稅率計算,核定甲君必須繳納 95.6 萬元 的贈與稅。
計算公式:【〔(贈與總額13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扣除額100萬元)×10%〕】
長輩不服申請復查「主張應全扣」 國稅局駁回
收到核定通知書的甲君對此結果感到非常不服,認為這 100 萬元的稅金本來就是依法可以扣除的項目,為什麼還要被加進總額裡?因而向國稅局申請復查,主張這 100 萬元應該要直接從最初的 1200 萬元中排除。
國稅局詳細解釋,這筆由甲君出資代繳的 100 萬元稅捐,在計算的後段程序中,確實已經依法幫他從 1300 萬元的贈與總額中予以扣除了(有看到減去 100 萬)。但是,因為甲君代繳的行為屬於「以贈與論」,這筆幫女兒承擔的稅捐債務,前段程序必須先併入贈與總額。
國稅局強調,甲君主張直接將其排除在贈與總額之外,完全是屬於對法律法規的誤解,因此維持原核定,駁回其申請。國稅局也呼籲,民眾在進行財產傳承規劃時,應特別注意出資繳稅的帳戶來源,避免節稅不成反而增加稅務負擔。
資料來源:財政部 (相關報導: 保險受益人寫太太,大筆遺產稅卻找上門!專家曝忽略4件事慘了,國稅局計入遺產課稅 | 更多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