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籍法》修正之後,從父系血統主義變成父母兩系血統主義,只要是日本女性所生之子女即可取得日本國籍,因此子女成為無國籍的情況便不復見。這是歷經許多痛苦及奮鬥才好不容易終於勝利取得的權利。平田女士長期以來,控訴並要求修改對日本人母子不利的日本父系血統主義。在平田女士所執筆、刊登於當時的《琉球新聞》的報導中寫道:
一八九九年(明治三十二年)所制定最早的《國籍法》,採用以男性為中心的夫妻國籍同一主義,規定日本女性若成為外國人之妻,則喪失日本國籍;若外國人女性成為日本人之妻,則取得日本國籍。關於婚生子女(法律上結婚的夫妻所生之子女),唯有父親是日本國籍者,得以繼承日本國籍,為父系優先血統主義。一九五○年(昭和二十五年),制定新憲法中的《國籍法》時,廢止了舊法中的夫妻國籍同一主義,然而,父系優先血統主義卻以防止雙重國籍的名義得以繼續維持,此即為日後發生無國籍兒問題的原因之所在。
「一九七九年(昭和五十四年)國際兒童年的一月二十五日,社會福利法人國際福利沖繩事務所(事務局長大城安隆)發表了《國際兒童年.從沖繩做起的提議》,控訴沖繩無國籍兒的存在,得到了廣大的迴響,並提出為了防止無國籍兒的發生,訴請應修改《國籍法》,好讓這些孩童能夠繼承日本人母親的國籍。按照當時的《國籍法》,因出生取得日本國籍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出生時父親為日本國民。
(2)出生前既已死亡的父親於死亡之時為日本國民。
(3)父不詳的情況或父親沒有國籍的情況,母親為日本國民。
(4)在日本出生的情況下,父母雙方不詳或父母雙方均無國籍。
婚生子女的情況,決定子女國籍的不是親生父親,而是要看與母親有婚姻關係的人是誰來決定國籍。(平成十一年九月十一日,日報)
平田女士拿出檔案,聊起她所接受的諮詢案例。她說,被外國籍丈夫所拋棄,或者丈夫失蹤,或者無法取得行蹤不明的證明而無法離婚的日本女性,之後與無婚姻關係的丈夫(幾乎均為日本人)所生之子女,在沖繩成為了無國籍,即使這新生兒的血脈是來自母親無婚姻關係的日本男性,但因為法律上其父親為母親的外國籍丈夫,因此,該名新生兒被認定應取得外國的國籍,因此被拒絕申請日本國籍,縱使其法律上的父親已行蹤不明,子女卻還是變成了無國籍。
平田女士提及有這樣的一群人,同時也言及日本在根本上「不想玷污戶籍」的觀念,那似乎是因為一旦離婚,就意味著被畫上「╳」記號的緣故。她告訴我,因為抱持著這樣的觀念,所以讓沖繩人吃盡苦頭,她還告訴我有關法律的形式主義以及在沖繩的矛盾與歧視問題。她自己本身也是法律下的犧牲者之一,因此,為了要幫助無國籍兒及其父母,她勤學法律,然後獨自邁向國會,參加要求國家修改法令的運動。 (相關報導: 張愛玲「愛憎表」(1):在那陰暗小房間的燈下 | 更多文章 )

爭取法定權益 無國籍人士「充當」外國人
當時的我,除了自己有無國籍的經驗之外,對於其他無國籍人士的問題或日本的外國人問題一無所知,所以才覺得,透過與沖繩的無國籍人士見面、交換彼此的經驗,應該會找到彼此的共識或者有新的發現,特別是我對於無國籍人士為何非得進行外國人登錄這件事,感到不可思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