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驚社會的新北市國中生割頸命案,二審宣判結果出爐。兩位涉案的少年分別被判處11、12年徒刑。被害者家長認為判太輕,而無法接受。
而據高等法院的聲明說,少年被告的辯護人提出「修復式司法」聲請,但未為被害人家長接受。所謂「修復式司法」,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的規定,希望可藉由有建設性的參與及對話,尋求彌補被害人所遭受的損害。此法立意雖然良善,但適用場合、對象,顯然有待考量。以本案而言,一個辛苦養育到十來歲的小孩,僅單純到學校去上學,卻無端慘遭殺害。父母身心的重大傷痛,絕對不是金錢或任何的賠償可以彌平「修復」的。
毀損、搶奪他人財物,可以就損失程度要求賠償以彌補。汽車被撞壞了,也可要求修復到原來的程度。但殺人奪取人命,則是無法回復的傷害。雖然有所謂「殺人償命」的說法,但即使將兇嫌處死,失去的生命永遠不可能獲得補償,因為生命是無法修復的。
而被害人父母原要求法院對兇嫌判處死刑或三十年以上徒刑,也並非因為這樣,就可減輕喪子之痛。而父母對於凶嫌是絕對不願意再看到他,甚至希望他永久消失在地球上,不可能期待與兇嫌發生任何的關係,或「修復」的行為。
法律對於作奸犯科的人,依情節輕重而量刑懲罰,基本上有兩個目的。第一是讓犯下罪行的人受到法律制裁,是為其行為負責任,並承擔後果付出代價。第二是嚇阻作用,以防止後繼可能的效尤者。若僅簡約化為幫被害人復仇雪恨,是武俠小說裡的江湖恩怨,顯然不是法治社會的目標。
法律是用來保護人民,讓人民免於遭受任何有形、無形傷害的恐懼,因此這個法網不能太脆弱也不能有所疏漏。若是重案輕判,就失去嚇阻效果,也無法達到保護人民的目的。
刑罰的最高境界是希望能教化人民自發遵守法律,最終達到不再需要動用刑罰的理想狀態,這是一種以刑輔教、教化為本的治國理念,也就是所謂「刑期無刑」,大同社會的崇高理想,但顯然不是當前社會可能達到的。因此有些法官對於明明罪刑重大的兇惡之徒,仍不願意輕易判處極刑,其判決理由往往說是「尚有教化的可能」,但這也是大家對司法感到失望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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