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宗教兼容?同婚專法增訂「宗教自由不受影響」條款

2019-02-21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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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觸怒反同的基督教團體,法務部長蔡清祥今回答同婚專法立法後,同婚伴侶所涉及的法律關係,是否準用異性戀配偶,都採模糊回答。(顏麟宇攝)

為避免觸怒反同的基督教團體,法務部長蔡清祥今回答同婚專法立法後,同婚伴侶所涉及的法律關係,是否準用異性戀配偶,都採模糊回答。(顏麟宇攝)

民進黨政府為了避免引起南部基督教長老教會的綠營支持者反彈,在行政院「同婚專法」名稱選擇上,避開了宗教團體最反對的「同性婚姻」地雷;在同婚伴侶在《民法》以外的法律,是否適用異性戀「配偶」之權益,在本次專法中,也採模糊策略,僅以「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準用之」帶過。不過,同婚專法在宗教議題上,卻畫蛇添足,訂定了第26條「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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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同婚團體「愛家三公投」在去年九合一選舉跨過門檻後,反同團體挾著700多萬的高支持度,讓行政院在同婚專法的制定上左支右絀,為了避免觸怒反同的基督教團體,法務部長蔡清祥,今天在回答同婚專法立法後,同婚伴侶所涉及的法律關係,是否準用異性戀配偶,都採模糊回答。

儘管同婚專法第24條規定,「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該法條之說明欄,也強調為達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例如同婚伴侶之監護宣告,另外,夫妻另一半外遇,受害的一方,可以根據《民法》第195條,對小三提出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訴訟,未來在同婚關係中也準用之。

此外,民法第416條「贈與之撤銷」規定,「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一得撤銷贈與,未來同婚法案上路後,同婚伴侶也可以據此撤銷對另一方之贈與。

同婚報稅採夫妻「合併申報」?法務部:再和財政部磋商

相對之下,行政院的同婚專法,對於同婚關係在《民法》以外的法律效果,尤其是行政法部分,法務部今天在回答上,則是模糊以對。

舉例來說,同婚專法第24條雖然規定,「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準用之」,但說明欄中所提,其他法規有關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例如國民年金法所定配偶連帶繳納義務、所得稅法所定配偶合併申報、配偶免稅額、配偶扣除額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之認定標準等,蔡清祥今天均沒有正面回答。

針對同婚伴侶明年所得稅申報,是否可以採取夫妻「合併申報」制,蔡清祥今天回答語帶保留,僅表示未來「還要跟財政部磋商」。

儘管同婚伴侶是否能適用《民法》以外之法律的「配偶」之權利義務,同婚法案仍相對模糊,但同婚專法在第26條,卻訂定了一條與同婚無涉的宗教自由條款。

同婚專法第26條規定,「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之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仍得依法行使該等權利」。針對「宗教自由」入法,蔡清祥表示,宗教自由與其他自由是「普世價值」,法務部只是希望彰顯,宗教自由不會因為同婚專法,而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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