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嘉一觀點:建立我國海洋油外洩求償項目模式

2016-04-0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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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翔臺北」貨輪3月10日擱淺新北市石門外海,24日上午船體裂縫加大並斷裂,造成船體殘油外洩,污染附近海域。(環保署)

「德翔臺北」貨輪3月10日擱淺新北市石門外海,24日上午船體裂縫加大並斷裂,造成船體殘油外洩,污染附近海域。(環保署)

「德翔台北」貨輪擱淺漏油事件,求償議題逐漸浮出抬面。新北市政府漁業處將邀律師、漁業署與當地漁會協商,去確認具體蒐證方式,同時也將請專家評估生態、資源損失。另外黃裕凱教授提醒,油污造成的損害,屬於「無過失責任」原則;然而請求賠償需要相關證據佐證。有鑑於2001年阿瑪斯號油輪外洩案,環保署求償不順利,最後選擇「和解」方式;我們應藉此德翔貨櫃輪事件,建立求償項目模式;不要再像過去以洩漏油量之多寡,喊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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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洩油的特性對清除費用的影響相當大。它的成份與物理特性,大大地決定油之蒸發速率與自然擴散,進而影響清除之容易度,例如油的粘度越大,清除也越難。原油之「輕端」(light end)比輕的精煉油容易蒸發與擴散,當然乳化狀態之油是個例外。從過去的經驗顯示,較輕之油與精煉油之清除費一般在外洩清除費用平均值之下;較重的原油與燃料油較困難以分散劑、撇油器與幫浦清除,因此其清除費用也較高。

海洋油外洩之清除,依「污染者付費」原則是當今IMO(國際海事組織)的共識,也是我國海污法的精神;因此油外洩清除後,肇事者會面臨一系列的費用,而這些費用科目可以說往往超出了清理作業本身的範圍。國際期刊「油外洩情報」(Oil Spill Intelligence Report, OSIR)依据實例,整理出下列求償項目,值得吾人參考,可用來建立我國求償模式:

一、初期清除費(包括顧問費)--現場指揮官(協調者)費、指揮中心運作費、通訊費。

二、機械式圍堵與回收費--攔油索/撇油器租用費、因應人員費(薪水、福利)、防護具費、後勤補給費(食物、住宿、飲用水與衛生)、工具維修費/折舊費、幫浦租用費、回收油貯存/分離費、油與油性污物處置費。

三、油分散劑使用費--分散劑購置費、分散劑使用工具租用費、工具修護費、因應人員費(薪水、福利)、後勤補給費(食物、住宿、飲水與衛生)、防護具費。

四、生物法整治費--專家顧問費、化學肥料費、微生物混合費、施用工具費、因應人員費(薪水、福利)、後勤補給費(食物、住宿、飲水與衛生)、防護具費。

五、海岸清理費---因應人員費(薪水、福利)、後勤補給費(食物、住宿、飲水與衛生)、防護具費、重工具租用費、工具修護費/折舊費、可拋棄式工具費(例如吸附/吸收性攔油索)、長期監測費。

六、任何清除技術之相關費--因應人員受傷與健康受損之醫療費、因應人員保險與補償費、清理工作所導致之損害費(例如清除工作所導致之財產損失)、公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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