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失智 醫界:行為能力及風險為停審標準

2015-09-16 08:10

? 人氣

前總統陳水扁(顏麟宇攝)

前總統陳水扁(顏麟宇攝)

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因結構債案被判刑定讞,去年卻因其罹患重度失智,裁定暫緩發監至今,引發社會討論前總統陳水扁是否可能因同樣理由而聲請案件停審。醫界人士強調,「失智」為醫學名詞,法院在判定時不會以疾病做為標準,而是必須綜合研判當事人是否具有足夠的行為能力,出庭是否可能導致生命風險等,做為案件停審的依據。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馬志玲因結構債案遭判刑7年4個月定讞,但經過北檢發函台大醫院精神醫學部對馬志玲進行精神鑑定,於去年10月確診馬志玲患重度失智症,心智缺陷及認知障礙已嚴重影響生活自理及判斷能力,達心神喪失程度,裁定暫緩執行(發監),並於不久前再次訪查後維持原裁定。

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因結構債案被判刑定讞,去年卻因其罹患重度失智,裁定暫緩發監至今。(取自江西旅遊政務網)
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因結構債案被判刑定讞,去年卻因其罹患重度失智,裁定暫緩發監至今。(取自江西旅遊政務網)

而與馬志玲情況類似的陳水扁,自今年初獲准居家醫治後,日前再次獲准展延,並傳出最新一次病況評估顯示同樣罹患失智症,可能導致相關案件也停止審理。

醫界人士說明,矯正署在評估是否展延陳水扁居家期限時,依據標準為陳水扁的病情是否能夠在監獄獲得適當醫治,以及可能面臨的風險。而判定其案件是否能夠持續審理,則在病理報告之外,必須由法院就更為具體的評估標準進行檢查。

根據說明,法院在判定案件是否繼續審理時,醫療團隊提供的病歷、診斷報告,以及影像紀綠等,是參考依據的重要一部分,但不會以罹患特定疾病做為依據,「一個人不會因為得了失智症就能在法律上免責」。

法院必須另外根據當事人健醫療報告,進行更為具體而精確的行為能力及風險評估;在行為能力方面,包括語言表達、計算、思考等能力,是否符合行使權利的標準;而在風險評估方面,則包括交通過程中是否可能有比常人更高的風險、能否承受長時間庭訊、是否可能因庭訊而發生中風或心肌梗塞等狀況等,再由法官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心證。

前總統陳水扁。(取自陳致中臉書)
前總統陳水扁僅是嚴重骨質疏鬆一項症狀,就可能使陳水扁在出庭的交通過程、庭訊期間等面臨極高的受傷風險。(取自陳致中臉書)

以陳水扁為例,除了是否具備足夠的行為能力之外,僅是嚴重骨質疏鬆一項症狀,就可能使陳水扁在出庭的交通過程、庭訊期間等面臨極高的受傷風險,法官心證中若認定此一風險足以危害陳水扁生命安全,便有可能做出停止審理的判定。

前總統陳水扁。(取自陳致中臉書)
曾經叱吒風雲的前總統陳水扁,如今面臨失智的苦惱。(取自陳致中臉書)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