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前有人更平等? 希拉蕊電郵案《向誰效忠》選摘(2)

2018-11-27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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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保密法條規定,無論是竊取國安資訊,或對未經批准的人士揭露此類資訊,都屬於重罪的範疇。當某人被發現是間諜或對記者透露機密資訊時,政府就能動用相關法條辦案。最常動用的間諜法是針對「把機密資訊從適當機構或系統不當攜出」的行為,這算輕罪,最重可被判一年有期徒刑。不過,即使是辦這種輕罪的時候,司法部也要求辦案人員備妥有力證據,好讓那些公務員當事人明白,自己處理機密資訊的行為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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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前述第一個問題,希拉蕊處理機密資訊的方式究竟妥不妥當?答案很明顯是「不妥」。在她幾千筆電郵往返紀錄當中,有三十六筆的內容都屬於「機密」資訊;而在整整四年內,她和團隊成員透過電郵談過八次「最高機密」,談論的方式有時隱晦,有時毫不遮掩。他們雖然沒互傳機密文件,但這不是案件重點。的確,這些電郵的收件人都具備接收機密資訊的資格,也確實有必要取得這些資訊,可是他們既然具備安全人員的身分,就應該要知道,在非機密系統裡討論最高機密是違反機密文件法規的。就比例而言,這些內容在希拉蕊所有的郵件中不過是九牛一毛,然而不管怎麼看,用這種方式討論最高機密都不妥。換句話說,一旦信件往返內容對外公開了,將有三十六筆可能對國安造成「嚴重」威脅,而有八筆可能導致「極其嚴重」的國安威脅。

因此,本案的關鍵其實在第二個問題:希拉蕊用電郵討論這些機密的時候,心裡到底在想什麼?是一時疏忽嗎?是有意違規嗎?我們有辦法證明她知道自己的所做所為違規嗎?

知道一個人在想什麼,還要證明這個人真的這麼想,從來都不是件容易的事。從著手調查開始,我心裡不斷想著前中情局長大衛.裴卓斯(David Petraeus)的事件,這也是希拉蕊案前幾個月才結案的事件。二○一一年的時候,裴卓斯把好幾本寫滿了各種最高機密的筆記本給了他的外遇對象,對方還是一名作家。這兩案不同之處在於,裴卓斯案當中,接收機敏資訊的作家並不具備相關資格,也欠缺取得機敏資訊的必要性。至於被揭露的資訊,則包括裴卓斯和歐巴馬總統針對最高機密計畫的討論紀錄。最讓人吐血的是裴卓斯自己就是中情局局長,是負責管理國家機密的人。他跟其他公務員一樣,都很清楚這樣的行為是錯的,但是,他居然還同意外遇對象拿相機拍下文件裡最關鍵的幾頁。

還有,裴卓斯明知自己的行為不對,又故意對聯邦調查局探員撒謊,企圖粉飾太平,最後這個案子的洩密證據昭然若揭,百口莫辯,裴卓斯的過失情節也比希拉蕊更重大。

但是,但是,司法部雖見當事人公然說謊,竟然接受對方認罪協商,只以輕罪起訴。二○一五年四月,裴卓斯認罪,同意支付四萬美元罰鍰,然後兩年緩刑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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