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前有人更平等? 希拉蕊電郵案《向誰效忠》選摘(2)

2018-11-27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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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一九九○年代早期認識蘿瑞塔.林奇的。那個時候,我們兩個人都在紐約當檢察官,而且剛好有曼哈頓毒販意圖謀殺布魯克林的聯邦法官,林奇又是布魯克林的聯邦助理檢察官,所以我們最後聯手偵辦了這起案件。她是位反應敏捷、很正直的律師,很願意聆聽他人的意見。我在司法部指揮中心開會的時候說,我感覺時機差不多了,可以在十月一日,也就是我每季召開的記者會上公開聲明:我們已經針對希拉蕊電郵案展開調查。除此之外,我不會透露進一步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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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美國總統大選中落敗的希拉蕊20日也參加了川普的總統就職典禮。(美聯社)
在2016美國總統大選中落敗的希拉蕊20日也參加了川普的總統就職典禮。(美聯社)

林奇部長覺得我的判斷很合理,不過,她又馬上加了一句:「我們的調查,你要用『事情(matter)』來稱呼。」

「為什麼要這樣說?」我問。

「反正你叫它『事情』就對了。」她回答。

這一刻我突然想到,林奇指示我要使用特定字句,這樣的要求,跟希拉蕊競選團隊在當年七月間對《紐約時報》發動的攻勢簡直一模一樣。其實,從七月開始,希拉蕊競選團隊就絕口不提「調查」兩個字,改用各式各樣美化包裝的說法取代。司法部長言下之意,疑似是要我遷就希拉蕊團隊的作風,她那句「你這樣說就對了」的指示,顯然沒有法律或調查程序的依據,至少不是司法上的慣例或實務。要是真的有合理依據或慣例可循,我想部長早就直說了。

但是,聯邦調查局不處理「事情」的,因為這個詞對我們沒意義,還會讓人誤會。

我後來覺得自己錯了,我當時應該多質疑她一下才對,只不過她的要求太微不足道,感覺沒什麼好吵的,而且如果我第一次跟新上司吵架就吵這個,實在有點無聊。我非常確定,媒體和輿論根本不會去管「事情」和「調查」差在哪,不過,部長自己可能也知道這件事。事後,我和一同與會的本局同事聊了一下,大家都認為部長的要求明顯太政治化了。而且連林奇部長底下的資深主管喬治.托斯卡斯(George Toscas)都這麼覺得。

托斯卡斯是司法部國安部門的第三把交椅,我很喜歡他。那天,當聯邦調查局人員魚貫走出會議室時,他不但對我們笑了一下,還酸了一句:「哦,你們是從聯邦『事情』局來的啊。」

二○一五年十月一號,我召開了每季例行記者會,同時遵照司法部長的指示。當記者問到我有關「調查」的事,我就回答我始終密切關注此事,也相信本局「有足夠資源、人力可以好好處理這件事情,就像我們平常的工作一樣。所以在這件事情上,我們能夠展現專業、快速、獨立自主的一面。」

老闆怎麼說,我就照著做,改說「事情」就對了。果不其然,媒體根本不在乎「事情」和「調查」的差異,就直接在報導裡說調查正式啟動了。既然如此,我也乾脆把我的用詞改回「調查」,對外界表示我們確實展開了「調查」,但我不多做評論。等到我非做評論不可,也是好幾個月以後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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